拆遷政策“朝令夕改”,如何認定損失要求賠償?

在我們接觸過的徵拆案件中,不乏這樣一類案件——政府部門在對相對人作出徵拆決定,並下發通知後,經過一段時間,又突然告知相對人撤銷對其作出的徵拆決定。可能對於部分房屋還完整未動相對人而言,會聞訊而喜,但對於那些被徵拆土地、房屋主要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相對人來說,卻可能是悲喜交加。

拆遷政策“朝令夕改”,如何認定損失要求賠償?

以近期接觸的一個案件為例:委託人的廠房因政府建設項目需要被列入徵拆範圍,被通知停止生產,限期拆除。委託人積極響應,並按要求抓緊低價處理庫存商品,不斷降低生產規模。直到有一天,政府部門又突然告知委託人,取消對其廠房作出的徵拆決定,委託人可繼續用於生產活動。此時的委託人不知是該喜該悲,因為他不知道就在政府部門從“拆遷”到“不拆”這短短期間所進行的低價處理、降低生產規模等造成的損失該向誰去索賠。

經過溝通,我們告訴委託人可以依法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了賠償申請,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上述法規規定為我們的維權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拆遷過程中,當遇到徵收部門“朝令夕改”給我們造成損失時,不要選擇沉默,也不要在幾番溝通無果後就含淚接受,而要勇敢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尋求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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