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併非都是終局裁決

2012年3月,李某與A縣甲木材加工廠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9月,受市場影響,甲木材加工廠業務下降,遂對廠的人員進行分流,安排李某回家休息。2013年12月,某甲木材加工廠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甲木材加工廠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個月生活費1600元,併為李某繳納養老保險金23612元,同時裁決甲木材加工廠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300元。甲木材加工廠不服,訴至A縣人民法院。

A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木材加工廠與李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A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中,裁決甲木材加工廠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個月生活費1600元,併為李某繳納養老保險金23612元,該部分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遂判決甲木材加工廠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個月生活費1600元,併為李某繳納養老保險金23612元,甲木材加工廠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300元。

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勞動仲裁併非都是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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