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七審,全國罕見!商丘市中院法官被申請全體迴避 ...

一案七審,全國罕見!商丘市中院法官被申請全體迴避 ...

一案七審,全國罕見!商丘市中院法官被申請全體迴避 ...


導讀:12月3日,本網工作人員應邀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2019)豫14民再236號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時,目睹了罕見的一幕:法官在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法官迴避時,被告方律師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針對本案做出兩次完全相反的判決”為由,申請合議庭法官以及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全體法官迴避,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指定管轄或者提審!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這樣無視法官的“權威”?本網工作人員經過深入瞭解,終於理清了案件的訴訟經過。


1、一審


2015年11月,原告陳華和王玉芬兩人,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作為被告的民營企業家耿鑫及其公司山東潤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借款2769萬元並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起訴的主要證據是耿鑫手寫的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


但被告耿鑫一方卻對看起來證據充分、無懈可擊的借貸事實矢口否認,聲稱本案另有隱情,自己是中了原告一方的圈套,原告陳華和王玉芬只是受案外人蔡仲舉指使的傀儡,自己根本就不欠陳華和王玉芬任何借款。


據被告耿鑫介紹,耿鑫與蔡仲舉因從事醫藥貿易而結識,蔡仲舉一夥人專門從事高利放貸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因承兌匯票貼現,他與蔡仲舉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的期間內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雙方賬戶流水基本持平,互無拖欠。但是,因為雙方資金的流出和收回之間存在時間差,蔡仲舉一夥人便按這個流水時間差,以流水金額為本金按月息六分,並每月利息滾入本金繼續計算利息的方式,滾動計算出一個高息複利金額。到2015年8月31日時,蔡仲舉計算耿鑫共欠其利息2720.478萬元。蔡仲舉拿著自己計算的對賬單找耿鑫對賬,讓耿鑫償還這筆鉅款,耿鑫認為雙方之間只是票據往來關係沒有借貸,也沒有利息的約定,不可能支付如此高的不合法利息。


蔡仲舉一夥人知道這樣利滾利計算的高息不會被法律支持,為了獲得這個非法利益,就給耿鑫設計了一個圈套。2015年9月14日,蔡仲舉打電話聯繫耿鑫,聲稱自己需要辦理貸款,希望耿鑫幫忙轉賬以製造銀行流水,只要耿鑫幫忙,自己就不再用所謂6分利來糾纏耿鑫。蔡仲舉要求耿鑫將每次收到的錢款轉入到蔡仲舉所指定的蔡仲舉的妻子張素玲的賬戶。耿鑫為了擺脫蔡仲舉一夥人的糾纏,同時也想自己收到蔡仲舉的錢款後,都馬上轉入到蔡仲舉的妻子張素玲的賬戶,自己沒什麼風險,所以並沒有意識到這是蔡仲舉一夥人精心設計的圈套。


隨後,從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蔡仲舉利用原告之一陳華的銀行賬戶分八次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給耿鑫1929萬元;從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8日,蔡仲舉利用王玉芬的銀行賬戶通過銀行轉賬匯款分四次匯給耿鑫840萬元,二人共計匯給耿鑫2769萬元。但是這2769萬元耿鑫在每次收到後,又分16次,根據蔡仲舉指示當即轉給了蔡仲舉的妻子張素玲的銀行賬戶。張素玲每次收到耿鑫轉款後,又分二十多次轉回陳華和王玉芬的賬戶。實際上,對方轉賬的實際資金只有200餘萬元,通過數十次的循環轉圈形成了2769萬元的銀行流水。但是,當時耿鑫並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款項是從陳華、王玉芬的銀行賬號轉出的,耿鑫與陳華、王玉芬之間沒有任何聯繫,雙方根本不熟悉,以前也沒有產生過任何經濟來往,更談不上這麼鉅額的借款。經耿鑫後來瞭解,陳華與蔡仲舉是共同經營高利貸的合夥人;王玉芬是蔡仲舉同胞親兄弟的妻子;張素玲是蔡仲舉的妻子。


耿鑫原以為轉賬完成後,雙方就再無瓜葛,但是沒想到,2015年10月31日,蔡仲舉一夥人再次找到耿鑫要求對賬,這次他們將6分利的高息複利計算至2015年9月18日,所計算出的金額為2769.4380萬元。耿鑫此時看到這個日期和金額才明白前面的所謂製造銀行流水是對方給他精心設計的圈套。據耿鑫介紹,蔡仲舉一夥人通過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和以親人安危進行威脅等方式,強迫他寫2769.4380萬元的借條。隨即,對方就以借條和銀行流水為證據,以陳華和王玉芬的名義,向睢陽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2016年3月19日,睢陽區法院做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77號一審民事判決,判決耿鑫和山東潤生公司敗訴,應當還款。耿鑫和山東潤生公司不服,上訴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中院二審


商丘中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號:(2016)豫14民終1722號)。耿鑫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再審提審


河南省高院經對本案提審後,向山東省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調取了耿鑫、陳華、王玉芬以及案外人張素玲之間的來往賬目,並於2017年12月5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睢陽區法院重審(裁定書號:(2017)豫民再230號)。


4、重審一審


睢陽區法院於2018年5月23日做出判決,再次判決耿鑫和潤生公司敗訴(判決書號:(2018)豫1403民初4號)。耿鑫和潤生公司仍然不服該判決,再次上訴至商丘中院。


5、重審二審


商丘中院於2019年5月20日做出二審判決(判決書號:(2018)豫14民終5096號),對本案進行改判,認為本案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駁回了陳華、王玉芬的訴訟請求,耿鑫終於勝訴。


6、重審再審


二審判決後,陳華、王玉芬又向河南省高院申請了再審。河南省高院於2019年7月18日做出了民事裁定書((2019)豫民申3562號),駁回陳華、王玉芬的再審申請。


7、再次再審


蔡仲舉等人再審申請失敗後,又通過商丘中院的院長,提請商丘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啟動再審,並於12月3日進行開庭審理,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至此,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已經歷時四年,進入了罕見的第七個審判程序,幾乎將民事訴訟法上的所有審判和審判監督程序全都經歷了一遍。


被告方耿鑫律師認為,本案自原審原告陳華、王玉芬起訴已經歷時四年,在商丘中院已經經歷了兩次二審,商丘中院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兩個判決,如果再次由商丘中院進行第三次審理,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勢必會與商丘中院的判決相矛盾,已經完全喪失了當事人對本案能夠客觀公正審理的基本信賴,違背了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價值。同時,本案生效的二審判決,也已經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審原告的再審申請,認定本案判決正確無誤。商丘中院再次啟動再審是對上級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和審判指導權威的肆意否定和踐踏,是在濫用司法資源,破壞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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