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幫忙導致機器受損能否得到補償?——平樂鎮司法所調解一起無償幫工受損要求補償的矛盾糾紛

“我們用挖機幫了你的忙,現在挖機損壞了,你們多少得給點損失吧?”,“挖機損壞了,是你們自己的事,不關我們的事,是你自願幫我們的忙,現在造成這麼大的損失,我們沒法補償!”。開挖機的羅某春、羅某華與買樹的老闆吳某紅、唐某壽雙方爭執著走進了平樂鎮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員幫他們評理、主持公道。

原來吳某紅、唐某壽在2019年8月在平樂縣源頭鎮金井村購買樹木,在樹木裝車時聘請了羅某春、羅某華的挖機負責樹木裝車。在將樹木裝完車後,運送樹木的車在運輸途中意外陷入了泥潭中,車輛無法行走。這時吳某紅、唐某壽叫羅某春、羅某華順便幫個忙(無償),想用他們的挖機幫助陷入泥潭的裝樹車拉出來。正開著挖機的羅某春、羅某華表示願意幫助他們,於是用鋼絲繩將挖機的前抓與被陷車輛連接在一起,將車拉出泥潭。但在拖車的過程中挖機抓手的轉盤發生變形斷裂,造成挖機抓手損壞。

羅某春、羅某華將挖機開回家,發現挖機被損壞的抓手不能修復,必須更換,最終挖機更換各類配件和維修費用共花了約6800元錢。他們對這筆維修費感覺花得太冤枉,覺得自己幫助別人,不計報酬,是做好事,但受到了損失不應該自己一個人承擔,認為獲得幫助的人也應該承擔一部分損失。於是他們找到了吳某紅、唐某壽,要求他們幫助解決一半的修挖機費用。但吳某紅、唐某壽認為羅某春、羅某華幫忙拉車,是他們自願幫忙的,挖機受到損壞是因為他們的挖機本身都有過損壞,幫這麼一點忙就壞了,明顯是挖機質量問題,不能將這個維修費用算在自己身上,因此不同意出維修挖機的費用。

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於是發生了挖機損壞維修補償爭議糾紛。雙方當事人爭執著來到平樂鎮司法所,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司法所工作人員瞭解完情況後,立即安排調解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調解員從道義上對挖機工人羅某春、羅某華在別人無助時主動提供無償幫忙拉車的行為表示讚賞和支持,吳某紅、唐某壽得到對方的幫助應該心存感恩,在拉車的過程中發生挖機受損是一個意外事故,是客觀因素,其所受到的損失作為受益方的吳某紅、唐某壽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補償;從法律上講,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幫忙是無償的,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情況下受益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調解員理與法的耐心教育和調解下,吳某紅、唐某壽當即對羅某春、羅某華無償幫助自己拉車的義舉表示感謝,願意分擔修挖機的一部分費用。另外,調解員考慮到工人羅某春、羅某華挖機受損部份器件原來也有損壞和折舊,現在維修是換了個新配件,那費用方面應該有個折舊費,因此建議工人羅某春、羅某華承擔維修挖機的大部份費用,而老闆方吳某紅、唐某壽承擔小部份維修費用。雙方當事人聽取了調解員的意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老闆方吳某紅、唐某壽支付2800元錢給工人羅某春、羅某華作為維修挖機的一部分費用,其餘維修費由羅某春、羅某華自己承擔。雙方矛盾分歧化解,滿意的離開了司法所。

無償幫忙導致機器受損能否得到補償?——平樂鎮司法所調解一起無償幫工受損要求補償的矛盾糾紛

雙方簽下調解協議書

啟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接受義務幫工在法律上不是一種隨意行為,被幫工人要對自己接受幫工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幫工活動的無償性,被幫工人應注意盡到安全防範和監督的義務,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幫工工具,保證幫工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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