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职场人千万要分清!

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傻傻分不清楚?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体现了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且对企业本身也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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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保险的购买能否减轻或免除公司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请大家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员工小李在乘坐该公司车辆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在该起事故中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责任。

后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责任方赔偿小李各项损失35万余元(其中包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但公司未给小李购买工伤保险,小李遂以该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工伤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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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公司此前为员工小李购买了《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在该事故后对小李的人身险核算为残疾补助金40000元、医疗(津贴)1350元,合计41350元,理赔款项支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该公司认为保费为本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小李尚欠该公司为其垫付的5万余元医疗费未返还,且小李另案提起了工伤赔偿诉讼,因此未将41350元保险金支付给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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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保险金41350元。


争议焦点

某公司能否用人身意外保险赔付的款项抵扣其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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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偿付小李保险金41350元。

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黄小迪

➣首先,虽然涉案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由某公司缴纳,但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小李,故保险赔付金额应归小李所有。

➣其次,某公司主张其已向小李垫付了医疗费,但是因小李为工伤,某公司垫付医疗费属于履行法定义务,而且涉案保险赔付项目并不包含医疗费,故不应从小李获得的保险赔付中扣除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

➣再次,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给付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的给付是主要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系按照法定项目支付;而商业保险的给付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签订,系按照双方的约定赔付。两者赔偿的项目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赔偿,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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