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商業保險,傻傻分不清楚?企業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屬於商業保險),體現了對員工的關心和愛護,且對企業本身也是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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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企業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當發生工傷,人身意外保險的購買能否減輕或免除公司所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請大家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員工小李在乘坐該公司車輛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並在該起事故中受傷致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無責任。
後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事故責任方賠償小李各項損失35萬餘元(其中包含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但公司未給小李購買工傷保險,小李遂以該公司為被告另案提起工傷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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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該公司此前為員工小李購買了《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公司在該事故後對小李的人身險核算為殘疾補助金40000元、醫療(津貼)1350元,合計41350元,理賠款項支付至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該公司認為保費為本公司向保險公司繳納,小李尚欠該公司為其墊付的5萬餘元醫療費未返還,且小李另案提起了工傷賠償訴訟,因此未將41350元保險金支付給小李。
小李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返還保險金41350元。
爭議焦點
某公司能否用人身意外保險賠付的款項抵扣其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裁判結果
白雲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償付小李保險金41350元。
某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黃小迪
➣首先,雖然涉案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費由某公司繳納,但是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為小李,故保險賠付金額應歸小李所有。
➣其次,某公司主張其已向小李墊付了醫療費,但是因小李為工傷,某公司墊付醫療費屬於履行法定義務,而且涉案保險賠付項目並不包含醫療費,故不應從小李獲得的保險賠付中扣除某公司墊付的醫療費。
➣再次,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給付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工傷保險的給付是主要基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系按照法定項目支付;而商業保險的給付則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簽訂,系按照雙方的約定賠付。兩者賠償的項目不一致,不屬於重複賠償,不能相互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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