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本文較長,由“起、承、轉、結”四個部分組成,各位讀者如果不想接受更多的法律科普,或者缺少必要時間的,可以直接瀏覽第四部分。

不知從何時起,老人摔倒在地無人敢扶早就成了事實。在眾多的調查裡,人們都紛紛表示,不是不可以扶老人,而是在有錄像或者監控的情況下才會選擇去扶。理由自不用多說,就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怕老人“訛”上自己,自己想要去法院主張正義的時候,法院不但不會幫自己,還會讓自己受委屈,判令自己賠錢。

這種思維不但盛行於人民大眾,而且也受不少媒體的追捧。就算是《人民日報》《南方都市報》《廣東共青團》這樣的官媒都報道了“扶人前錄像”的文章。似乎,沒有監控、錄像就不能去扶老人達成了社會的共識。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內容來源《人民日報》《南方都市報》


作為生活在芸芸眾生裡,茫茫人海中的一員,筆者在從小接受到的教育裡都是“有人摔倒了要前去幫扶”,從來都沒有扶個人還要錄像這樣的教育和說法,所以導致筆者在看到扶人的時候還要找監控或者錄像的時候,總感覺有絲絲的不舒服,甚至有些難受。

因為筆者想不明白見義勇為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自古就有;中國的法治進程又在不斷得推進,法律又會導人向善,怎麼可能在這個問題上大家的行為都紛紛倒退了呢?原因是什麼呢?


不甘心的筆者開始查這些來龍去脈。原來,這一切來源於“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當時,媒體紛紛報道,見義勇為的小夥子彭宇因為看到一個老人被撞倒在地後將她扶起並送往醫院,在送醫院後還墊付了200元醫藥費。但是老人在之後將彭宇速上法院,要求其賠償13餘萬元。最後在一審的時候,見義勇為的彭宇被判賠償4萬多元。於是,媒體們開始大肆宣揚:見義勇為就會惹得一身騷;好人沒有好報等等諸如此類的觀點。於是,在那以後,各種“碰瓷”就乘勢而起,再也無人敢扶摔倒的老人。

但是,事實真的是像媒體報道的那樣嗎?現在時隔十餘年,我們再回首的時候,發現媒體所報道的真的不是事實!當初媒體們都說彭宇是見義勇為,沒有撞到老人,是出於古道熱腸而將老人送往醫院,而後老人卻恩將仇報,訛上了彭宇,而法院也做出了錯誤的判決。但是到了現在,無論是我們上網搜索還是通過最高法發的微博都能證明,彭宇並不是無辜,老人就是他撞的,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如果極端一點的說的話,南京彭宇案導致的一系列道德的滑坡與眾多不負責任的是分不開的。著名主持人白巖松說:“說真話全世界幾百年以來是新聞最基本的底線。”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但遺憾的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自媒體的興起,很多人都遠遠沒有達到這個底線。

以下是幾個段子,但是卻讓看得人揪心。

一、城管與小販的故事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二、媒體讓你看到的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三、實際上的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在知道了大家為何不敢扶老人的原因之後,筆者不是想抨擊任何媒體,而只是想大家以後看事情的時候多留個心眼。因為前不久,筆者在一本書上看到S.J.沃森說:

“你看到的世界不是真實的,更何況是別人要你看的。”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在說完這些閒言雜語之後,筆者想在這個法制的時代,通過法律給大家一點勇敢去扶老人的底氣。

第一,我們要知道,老人“訛”見義勇為者的“訛”究竟是什麼。訛的本質就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要債。

而在法律上,債分成以下幾種:

意定之債(即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債。比如我們上街買下東西后,店主找我們要這個東西的債);

不當得利之債(即這東西本來不是你的,你卻得到了,你就欠原物主的債了。比如在街上撿到了一百塊錢,然後失主過來要債);

無因管理之債(即你學雷鋒做好事,為了幫助對方而花了必要的費用,這樣對方就欠了你的債。比如你把一個受傷的人送到醫院後墊付的200塊醫藥費,那麼這個人就欠了你200塊的債);

侵權之債(即你侵犯了對方的僅僅屬於是自己的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之後,那麼你就欠下了對方的債。比如,成龍這個名字只有他自己可以用,如果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去代言廣告,那麼這個人就欠下了成龍的債)。

第二,我們要明白,老人“訛”見義勇為者究竟屬於哪一種債。老人“訛”見義勇為者的理由往往是“這個見義勇為的人撞傷了我。”在這個理由中,我們可以看到,見義勇為者之所以“欠債”,是因為他侵犯了老人的身體健康權,讓老人受傷了。老人的身體健康權僅僅屬於老人自己,因為別人不可能有老人的身體健康權。所以根據我們第一點的分析,老人“訛”人的債屬於侵權之債。

第三,我們要了解怎樣確定侵權之債。我們都知道,判斷一個東西是什麼東西,就要看它有什麼樣的特徵,然後再去取判斷。比如,一個小孩子,從小就很聰明,不但琴棋書畫樣樣精通而且年僅10歲就考上了清華大學,那麼我們就說,這個小孩子是一個神童,因為他符合神童的兩個特徵:年齡小和智商高。

3、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老人之所以受傷住院就是被撞的;

4、侵權人有過錯,如見義勇為者故意或者不小心把他給撞了。

所以,以上的四點,只要有任何一點缺失就不能形成侵權之債。

第四,我們要牢記“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債屬於民法領域的內容,而在打民法上的官司的時候,“誰主張誰舉證”是一個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的意思就是,你說一件事,然後你就要證明這件事的存在。就拿老人“訛”見義勇為者這件事來說吧。老人說:“這個見義勇為的人撞傷了我,構成了侵權之債,所以他就要給我錢”那麼老人就要證明這個侵權之債的存在。即首先老人需要證明他確實被見義勇為者撞了,其次老人要證明他受傷了,然後他要證明這個傷就是見義勇為者撞的,最後他還要證明見義勇為者存在著過錯,比如這個見義勇為者故意或者過失撞他的。如果以上任何一個老人證明不出來,那麼見義勇為者就沒有法律責任,就不欠債,自然就不需要賠錢。

所以我們在扶老人的時候錄像和拍視頻都是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其實,只要老人證明不了上面四點,我們就是清白,不需要視頻的證明。

以上的信息,不是俗子信口胡謅,而是來自《侵權責任法》。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這時,還有人說,我看過一些報道,就是本來老人摔倒在地還沒有受到多大的損害,但是由於見義勇為者們熱心去幫忙反而好心辦壞事,導致老人進一步受傷然後被索賠,所以就算你前面說得對,我也不敢去扶,因為幫忙時的傷害確實是見義勇為者造成的。

對此,早在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的“好人條款”就有了明確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條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救助人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在這裡指的是一般的見義勇為或者樂於助人的行為。

(2)救助人以救助為目的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3)受助人的損害與救助人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即在緊急救助過程中,因為救助人的行為造成受助人的損害。

(4)救助人對因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律上說說為何老人摔倒敢扶

所以筆者希望,以後在大家看到老人摔倒需要緊急救助的時候,不要害怕,勇敢地扶一把。當然,筆者也不是批判扶人前拿手機錄像不對,而是想告訴大家,當情況危急時,我們那流淌了數千年的見義勇為的血脈驅使我們向前時,我們不要猶豫,不要害怕,因為《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在為我們撐腰,替我們護航,我們中國也在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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