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催债放火烧宅?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辛某因赵某欠债,久追不得,于是伙同耿某准备“吓唬一下赵某,让其尽快还钱”。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辛某与耿某苦思良久,准备实施这个他们认为“完美”的催债计划。二人从耿某一辆破旧的三轮车上接了半瓶汽油,用破抹布塞上瓶口。于是,两人拿着汽油瓶,驾车来到赵某老家。赵某老家在关中农村,庄上五十户人家,村子人家家境殷实,几乎每家都盖有砖混结构的小二层楼房。辛某停好车,耿某下车拿着汽油瓶远远的朝着赵某新盖的小二层楼房走去,确认屋内无人,于是耿某点燃汽油瓶扔向赵某宅院,只听“澎”的一声,瓶子撞向墙壁碎了,汽油顺着墙壁留了下来。耿某见状,快步走向车,辛某早在一旁接应,两人驾车飞快的离开。辛某透过后视镜看见火苗已经顺着汽油流淌的地方燃烧了起来......一年后,辛某和耿某被检察院公诉,毫无意外的坐在了被告人席上。那么,辛某和耿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为催债放火烧宅?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们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辛某提供了辩护。

我们认为: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毁坏财物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包括纵火的方法。被告人施海峰的确实施了纵火的行为,也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害。但其主观上也只是为了“吓唬”受害人赵某,目的是让其尽快还钱,犯罪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其纵火的行为也未造成公共安全的损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1.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被害人。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具有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公共危险性,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确、直接指向特定的被害人赵某。案发当时,周围没有人群,赵某老家独门独院。投掷汽油瓶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被告人投掷汽油瓶并点燃的行为在当时特定的客观环境下尚不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放火罪中的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引起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这种引发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体现。就本案而言:1、受害人老家的住宅位于农村,村内街道宽阔,村内房屋较城市房屋疏散,独门独院,纵火地点并不属于公共场所;2、被告人纵火时受害人屋内及周围无人;3、被告人将汽油瓶引燃摔到受害人房屋外墙,而外墙属于混凝土其本身并不易燃,周围亦无易燃物。客观上也只造成赵某住宅的损害,范围有限,不足以造成大规模的公共危害;4、放火的基本方式为焚烧财物,但焚烧财物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我们认为,构成放火罪的放火行为必须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并不是一形成“独立燃烧”就构成放火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放火罪与其他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的主要区别。被告人辛某实施的纵火行为造成的损害是特定且唯一的,本身并没有造成公共安全损害的实害结果。从现场勘查情况来看,纵火行为的确没有伤及其他人的房屋和财产,这一点上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认识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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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放火罪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告人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被告人投掷汽油瓶的目的在于“吓唬赵某,让其尽快还钱”没有报复社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动机,并且其自始辩解仅为吓唬一下赵某,从未想过要制造火灾,其不希望也并不放任汽油瓶引发大规模燃烧进而蔓延到他人房屋,甚至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被告人所使用的助燃物的状况、焚烧对象(墙体)的性质、赵某家独门独院的客观环境及赵某的确欠钱的事实,都能够印证关于其行为只是意图让赵某还钱。对此,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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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放火罪追究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放火罪是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在量刑上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差距较大,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当慎重。古人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受害人赵某欠债不还的“老赖”行为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和制裁。在“老赖”大行其道的当下,辛某的行为虽然为法律所否定,但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动机并不难理解。法律具有社会性,它的施行只有越接近社会目的,才能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由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对案件所涉及的经济、道德、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等方面对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可能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各种影响给予应有的关注与估量。本案中,若以放火罪对被告人判处,不仅罪责刑不尽一致,而且可能会不利于遏制“老赖”大行其道的司法顽疾,甚至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处以较短的刑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实现个别惩治与威慑的同时,也易使裁判获得当事人、社会公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1720页

]。

为催债放火烧宅?定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放火罪。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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