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不負責就不負責?四川南充一酒店自我免責遭處罰

“請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因為在酒店房間顯眼位置張貼了這句標語,日前四川省南充市一家名為“納帕”的酒店被南充市嘉陵區市場監管局立即撤出“免責標語”,並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3月16日,南充市嘉陵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位於嘉陵區嘉興路18號1幢4-7層的南充納帕酒店的每一個房間裡都張貼著“請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的標語,讓人看著不舒服,更缺乏安全感。

當天上午,嘉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根據投訴人提供的信息,趕到酒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酒店85個房間內均張貼有“請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的標語。執法人員初步認為,酒店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於當日對該酒店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該酒店在2016年試營業時,在一家廣告公司製作了85張“請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的標語,因時間過去幾年了,具體是哪家廣告公司、花費了多少廣告費用,當事人無法記起。標語製作回來後,在酒店的85個房間內各張貼了一張。

嘉陵區市場監管局調查認為,在酒店的85個房間內張貼“請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本酒店概不負責”的標語,免除了當事人作為經營者的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及相關規定。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嘉陵區市場家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000元。

中國市場監管報記者 顏偉 通訊員 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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