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描述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基礎信息,具體指一下情形:
1.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
2.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3.境外機構和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被稅務機關制定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
4.負有扣繳義務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應當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5.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二、納稅人應填報的表證單書、分數
1.《扣繳義務人登記表》:代扣代繳非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辦稅服務廳留存,一份扣繳義務人留存。
2.《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辦稅服務廳留存,一份扣繳義務人留存。
三、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副本
四、辦理時限
1.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鼓勵、紅利等權益性投資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負有扣繳義務的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稅務機關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即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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