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保平安促發展”行動】交通違法行為曝光(一)

一、交通違法基本事實

2020年3月20日19時許,李某利駕駛陝A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寶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彩虹二路北口時,遇執勤交警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李某利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保平安促發展”行動】交通違法行為曝光(一)

二、處罰依據及結果

李某利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根據《陝西省實施辦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對李某利處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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