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駐馬店案例:強制打補償款不意味著強拆合法

【案情概要】

原告韓某為河南省確山縣某街道某社區村民,1990年4月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一處並建房使用。2018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表中包括確山縣某棚戶區改造項目。2019年4月3日,確山縣某街道辦事處向原告韓某送達《限期拆除通知》,其內容為:按照縣政府要求的時間節點,你家的舊房屋已到拆遷最後期限,限你在七日內,自行清理、拆遷。如7日後還未拆除,政府將組織人員強制拆除,由此帶來的損失由你自行承擔。2019年5月16日確山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通過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將韓某拆遷房房屋補償款243477 元轉入韓某賬戶。2019年6月2日,未經原告同意,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確山縣某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出動數百人對原告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在原告的房屋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前提下,就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不僅造成了原告房屋的滅失,還將房屋內所有的傢俱家電設施設備砸毀。原告委託宋玉成代理本案件,經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9)豫17行初366號判決,判決確認被告確山縣人民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駁回對確山縣某街道辦事處的起訴。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對公民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時,應履行催告、陳述和申辯的程序後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本案中,被告實施強制拆除之前,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相關補償安置款直接存入原告賬戶中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原告與被告就徵地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強拆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


河南駐馬店案例:強制打補償款不意味著強拆合法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履行強拆程序時,應當維護好自身權利,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拆遷行為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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