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一特大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一審宣判,最高被判11年

11月27日,潛山市人民法院對路某某等9人犯罪集團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根據被告人路某某等9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依法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到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安慶一特大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一審宣判,最高被判11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承包皖韻商務會所一至四樓桑拿部,與被告人範某某合夥經營,該桑拿部四樓以經營保健按摩為幌子從事賣淫活動。同年12月,路某某邀請被告人孫某某參與經營,將賣淫業務交給孫某某、範某某共同管理,招募、控制和管理被告劉某某等賣淫女累計達十人以上,賣淫所得收入由路某某、範某某、孫某某與賣淫女按比例分成。被告劉某某從事賣淫活動的同時,還協助招募、管理賣淫女;被告陳某銀、操某某受聘為桑拿部值班經理,餘某某為經理助理,協助管理;被告陳某某、沈某某等在四樓從事服務員兼任排鍾員。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路某某給各樓工作人員配備對講機,要求遇到公安檢查時,通過對講機使用暗號向四樓通風報信。2017年11月案發後,被告人路某某等9人於2017年12月後陸續歸案,被告人孫某某等7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安慶一特大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一審宣判,最高被判11年




安慶一特大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案一審宣判,最高被判11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某與範某某、孫某某結夥聘用其他工作人員,在潛山皖韻商務會所桑拿部四樓招募、控制和管理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牟取暴利,實施犯罪活動長達一年之久,組織固定,分工明確,符合犯罪集團的特徵,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路某某、孫某某、範某某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實施賣淫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某、陳某銀、操某某、餘某某、陳某某、沈某某為路某某等3人組織賣淫提供協助,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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