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老闆,可以,不要用這個理由!

最近有朋友諮詢京丞關於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他自己從網上下載了一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的模板,諮詢我可不可以向公司提出單方解除。下面是朋友的模板:

炒老闆,可以,不要用這個理由!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自2005 年2 月份我進入公司工作至今的十餘年時間裡,公司在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時一直未將我的年終獎金、各類津貼等算入到工資總額內計算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直是最低檔)。 公司的行為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就此問題,我多次找到公司領導協商均未果。因此,為了依法維護個人利益,我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 條第3 款和我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第15 條第5 款第1 項的規定,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此致

申請 人:

年 月 日

京丞認為,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以來,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已經成為社會共識,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法律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朋友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上述法條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該條款,可以有多個理解,交未交保險?交了多少保險?是否足額繳納保險?是否延遲繳納保險?等等的理解,是否構成未“依法”繳納社保,從而構成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炒老闆,可以,不要用這個理由!

京丞認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並非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果是足額,該條就會如第二款所表述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從立法本意上並非是足額,並且從實踐的判例中,也非足額繳納。依據朋友所表述的,雖然已經繳納社保,但未按照“工資總額”為基數足額繳納社保,不構成在單方解除的充分條件。請大家注意。

關注“京丞法律”,關注自身的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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