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欢迎你!郴州出台旅游奖励办法!


郴州欢迎你!郴州出台旅游奖励办法!

近日,为了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对郴州旅游市场开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我市保增长扩消费政策的实施,推动郴州旅游经济快速发展,郴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郴州旅游奖励办法》,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郴州旅游奖励资金在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文旅产业及整体营销扶持资金中列支。

奖励对象

郴州旅游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的市城区内(两区两园,下同)旅行社(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人社)和市内优秀导游员(取得导游资格证)。

奖励项目和标准

大型旅游团队接待奖

一、对旅游专列奖励。从省外引来一趟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3万元。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500人,高铁专列人数不少于300人。

二、对旅游大巴车队奖励。从郴州市外引来一批1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2元/人的奖励;从郴州市外引来一批15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从郴州市外引来一批3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

三、对自驾车队的奖励。从郴州市外一次引来30台以上自驾车队,按实际数量给予旅行社40元/台车的奖励;50台以上自驾车队,按实际数量给予旅行社60元/台车的奖励。

国内旅游年度奖

市城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组织人数在5000人(含本数,下同)至1万人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1元;1万人至4万人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2元;4万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每人奖励3元。

入境旅游接待奖

市城区内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我市旅游的,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市场营销工作奖

市文旅广体局组织市城区旅行社在主要客源市场开展旅游联合营销时,旅行社进行二次宣传营销的,给予宣传营销费50%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同一平台宣传促销的放大。

旅行社创星奖

市城区旅行社当年度获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三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优秀导游人才奖

一、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获得国家级金牌导游大赛(或旅游业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省级金牌导游大赛(或旅游业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大赛(或旅游业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选手,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若当年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以奖励标准高的为准。

二、获得国家文旅部颁发中级导游证的导游员,与市内旅行社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市导游协会,在郴州市从事导游服务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在本地带团不少于80个团队的,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

一、组织旅游专列、大巴和自驾车队来郴旅游的,须游览两个(含)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否则不予确认。引进的旅游专列须停靠郴州(西)火车站;大巴和自驾车队则须来自同一客源城市,所租赁大巴须为同一城市牌照,正常情况下须同时到达,否则不予确认。

二、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郴旅游的,须游览两个(含)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否则不予确认。

三、符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市文旅广体局提出申请,确定专人,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逾期一律不予受理。旅游企业和个人不得有虚报、冒领郴州旅游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参与我市任何旅游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旅行社出现零负团费等违法违规操作,受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旅游企业(个人)在年度考核内出现重大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内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五、各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协作,顾全大局,诚信经营。旅行社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拼团、扰乱旅游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报条件

一、申请旅游专列(含大巴、自驾游车队)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旅行社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景区门票购票单据、食宿发票、行程单等证明材料,一团一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旅行社年度奖和入境游奖励的,须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全年《旅行社接待来郴游客情况统计表》及行程单,并附每个团队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市场营销奖励的旅游企业,须提供与主要客源市场地旅游促销平台投放广告的合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旅行社市场营销工作奖励审批表》。

四、申报优秀导游员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带团资料等,并填报《优秀导游员奖励审批表》。

其他事项

一、所有申报资料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市文旅广体局,市文旅广体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奖励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制度。市文旅广体局应当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市审计机关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郴州旅游奖励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今后两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四、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旅游奖励暂行办法》(郴旅外侨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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