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以物抵債”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操作指引|太有用了

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以物抵債的法律本質是當事人之間就債務清償自願達成的一種清償方式。齊精智律師提示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為由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

2020版:“以物抵債”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操作指引|太有用了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審判程序

1、當事人請求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人民法院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是指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此類文書具有與登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無須再進行一般的物權公示即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因此,可以導致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並以此為限。

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的本質屬於債的範疇,只能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某種以物抵債的利益安排,產生的直接後果是債權人取得要求債務人轉移以物抵債標的物的請求權。此時創設物權仍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變動規則進行,即辦理過戶登記。在變更登記之前,以物抵債標的物仍屬於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並不享有優先權,因此不足以排除另案的強制執行,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案件來源:再審申請人郭榮田與被申請人姚長義、一審第三人泌陽鴻運來實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5號。

2、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債權人可以訴請債務人交付。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44.【履行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准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審理。

3、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交付。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於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訴訟。經釋明後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係另行提起訴訟。

4、以物抵債調解書不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研究意見》對於“以物抵債”的民事調解書是否能夠直接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是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並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5、合同一方在以物抵債協議履行完畢後主張返還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合同雙方就涉案房屋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並已實際履行,將涉案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的,原房屋所有權人主張對方返還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2019)最高法民終231號。

6、代物清償不能達到消滅債務目的時,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裁判要旨:代物清償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只是清償債務的具體方式,該種償債方式並不排斥金錢清償,在代物清償不能達到消滅債務目的時,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甘肅省工業交通投資公司與平涼崆峒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糾紛案[(2009)民二終字第2號]。

7、借款合同到期後當事人將借款本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係,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並經對賬清算的,不屬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來源: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180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與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15)新民一初字第2號]。

2020版:“以物抵債”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操作指引|太有用了

二、執行程序

1、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2、以物抵債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債權人無法對抗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

裁判要旨:以物(房)抵債協議的目的在於消滅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而非單純的房屋買賣。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協議,不能體現雙方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而只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變通方式,不必然引起房屋權屬的變動。且房屋並未完成權屬登記的變更手續,債權人只享有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在完成房屋變更登記之前,以房抵債協議並不形成優於其他債權的利益,不能認定依據以房抵債協議而產生的物權期待權及物權本身,該合同的訂立並不能阻卻有其他合法權利的第三人基於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終354號。

3、輪候查封權利人不能阻卻首封法院以物抵債裁定的執行。

裁判要旨:輪候查封權利人不能阻卻首封法院以物抵債裁定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首封法院對財產進行處分後,原查封效力消滅,輪候查封自始無效,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因此,本案中,在首封法院已經評估、拍賣且作出以物抵債裁定的情況下,案涉土地使用權已經處置完畢,輪候查封均失去法律效力,中江國際公司作為輪候查封權利人主張停止首封法院以物抵債裁定的執行沒有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孟傑飛與曹聰、南通盈豐房地產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執異4號】

4、執行程序中法院對當事人以物抵債合意出具的裁定書損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撤銷。

裁判要旨: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於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行為是否觸犯第三人權益,而不宜直接出具執行裁定予以確認,以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與匯統房地產有限公司、煙臺銀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85號】

5、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判定,人民法院在處置財產時應當拍賣優先,但亦可直接變價以物抵債。本案中,臨商銀行與莒南廣源發在執行過程中,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未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臨沂市河東區法院裁定直接將涉案土地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來源:《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城陽支行申請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廣源發潤滑油有限公司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判決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2211號】

綜上,在審判程序中法院不得為當事人出具以物抵債調解書,在執行程序不得為申請人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書。


2020版:“以物抵債”在審判及執行程序中操作指引|太有用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