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伤隔壁老王后准备自杀,并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属于“自首”?

大牛和燕子是一对相爱的情侣。
有天,大牛因工作提早完成而提前回家,却意外撞见隔壁老王赤裸身子跟燕子在家中床上,大牛怒火攻心,从厨房拿来菜刀将老王肚子砍去,至其不省人事。


人世间繁华落幕,不留思念,便爬上阳台欲轻生。因为打斗激烈,邻居报警。警方及时赶到,在劝说两小时后大牛同意放弃自杀接受控制。另外警方来时已将老王送至医院,经鉴定属于重伤。

捅伤隔壁老王后准备自杀,并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属于“自首”?




那么大家觉得大牛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呢?

此案产生分歧地方主要在于大牛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第一个认为大牛不管啥原因犯罪后仍在现场,未逃离,而且最终接受控制,是属于自首的。
另一种认为大牛的目的是要自杀,并不是要准备自首,不属于自首行为。



我们先看一下相关法规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捅伤隔壁老王后准备自杀,并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属于“自首”?



结合本案来看
首先,对于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对于自首来看,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其核心,即投案是否出于本人的意愿是自首成立的关键。大牛案发后是由于准备自杀没有逃离,而不是没有监督逼迫的等待归案,不认为是“自动"。警方来后控制了现场,基于大牛准备自杀的行为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大牛已经没有逃离的时间和条件。我们可视为大牛主观上改变的只是自杀的念头,在外力强制作用下归案的。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观意愿。

所以,大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其犯罪后不同于其他潜逃的行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机关能及时查清案件,惩罚罪犯,对此可以作为一个酌情处理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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