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傷隔壁老王后準備自殺,並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屬於“自首”?

大牛和燕子是一對相愛的情侶。
有天,大牛因工作提早完成而提前回家,卻意外撞見隔壁老王赤裸身子跟燕子在家中床上,大牛怒火攻心,從廚房拿來菜刀將老王肚子砍去,至其不省人事。


人世間繁華落幕,不留思念,便爬上陽臺欲輕生。因為打鬥激烈,鄰居報警。警方及時趕到,在勸說兩小時後大牛同意放棄自殺接受控制。另外警方來時已將老王送至醫院,經鑑定屬於重傷。

捅傷隔壁老王后準備自殺,並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屬於“自首”?




那麼大家覺得大牛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呢?

此案產生分歧地方主要在於大牛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
第一個認為大牛不管啥原因犯罪後仍在現場,未逃離,而且最終接受控制,是屬於自首的。
另一種認為大牛的目的是要自殺,並不是要準備自首,不屬於自首行為。



我們先看一下相關法規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自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

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傳訊、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緝期間,主動投案的行為。

捅傷隔壁老王后準備自殺,並未逃走,被捉案是否屬於“自首”?



結合本案來看
首先,對於故意傷害罪沒有異議。
對於自首來看,自首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是其核心,即投案是否出於本人的意願是自首成立的關鍵。大牛案發後是由於準備自殺沒有逃離,而不是沒有監督逼迫的等待歸案,不認為是“自動"。警方來後控制了現場,基於大牛準備自殺的行為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但是大牛已經沒有逃離的時間和條件。我們可視為大牛主觀上改變的只是自殺的念頭,在外力強制作用下歸案的。不符合自動投案的主觀意願。

所以,大牛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是其犯罪後不同於其他潛逃的行為,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機關能及時查清案件,懲罰罪犯,對此可以作為一個酌情處理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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