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據網友稱

近日,在疑似南寧市一地鐵出入口

朝陽廣場一地下商業場所牆面上

出現一幅低俗廣告

涉及未成年人

並@南寧地鐵公安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其文案中

帶有的誘導意味和暗示

令人感到不適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南寧軌道交通 回應:該廣告圖片發佈位置不在該司廣告經營範圍內,該商業街負責單位已將廣告撤除


關於疑似南寧地鐵發佈不良廣告的情況說明

2020年4月8日晚,有網友發佈微博稱,南寧地鐵站出口出現涉及未成年人不良廣告,該信息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接到報告後,我司立即對廣告、商業等地鐵經營範圍開展全面排查。經核實,該廣告圖片發佈位置不在我司廣告經營範圍內,為臨近商業街經營管理範圍。


目前,該商業街負責單位已將廣告進行撤除。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4月9日中午11時許,南國早報記者致電擁有南寧地鐵1、3號線全媒體獨家運營權的樂達傳媒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稱,他們查看了公司審核的廣告內容,該廣告不在列;不是公司的租賃範圍,與他們無關。


該燈箱廣告管理方為百佳匯商場。對此,商場一負責人稱:

該廣告已被拆下,其他內容不便回應。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 涉事廣告已被拆除


涉事廣告發布前,是否經過審批呢?4月9日下午,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稱,廣告位於朝陽商圈某地下商業街,

將依法查處該地下商業街責任單位。


目前,南寧市正在開展為期3個月清理整治含有“軟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廣告的行動,市民、網友發現類似涉嫌違法的廣告,可通過12315舉報投訴。


《廣告法》規定: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根據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五十七條:工商管理部門除了可以責令其停止發佈廣告外,還可以處以20萬以上100萬以內的罰款。如果認為情節比較嚴重,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廣告法第九條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地鐵現涉未成年人低俗廣告,撤除!


有話說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淨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增加了多條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款。


廣告法規關注未成年人、強調對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護不是偶然的,未成年人士作為商業廣告的信息接受者,因其不成熟,尤其是兒童極易受到廣告潛移默化的影響。


關注每一個成長的心靈,給予他們健康成長的環境,我們都應行動。廣告發布平臺、企業都要擔負起相應的責任。無論是網站、客戶端,還是電視臺、報紙,公共場所、電視劇等,都不應該為了眼前的利益而違背法律規定,逾越法律規定的紅線。


來源|微信公眾號“共青團中央”、“南國早報”、微博@南京軌道交通、@"共青團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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