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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在法庭上說謊,不能被認定為作偽證,因為只有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才可能被認定為做偽證。民事訴訟中有八種證據類型,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屬於當事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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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應當予以制裁
民事訴訟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而展開的,法官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根據提供的證據,還原案件真實。當事人一方為了追求利益,虛構事實,妨礙法官對案件的認定,導致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虛假陳述應當認定為偽造證據的情形。經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虛假陳述的表現形式
其實,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存在當事人故意做出虛假陳述的情形,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虛假否認。這是虛假陳述裡面最為常見情形之一。不管對方當事人提出什麼樣的觀點,即使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另一方當事人都矢口否認,百般抵賴;
2.虛構案件事實。為了達到勝訴的結果,利用對方收集證據不足的缺陷,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以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訴訟欺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法庭上故意提供虛假證據,串通他人歪曲案件事實,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其實這種行為應當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中。
結語:在法庭上說謊,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以為法院不能查明真相,所以“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嚴重妨害訴訟秩序。一旦查明當事人存在虛假陳述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制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法律上對虛假陳述的行為進行制裁,有利於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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