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徵收集體土地的行為違法,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劉先生所在村的集體土地實施徵收,根據x縣人民政府發佈的徵收公告,劉先生所承包經營的土地也在徵收範圍內。之後劉先生向縣政府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徵收集體土地的批准文件至今未果。

擅自徵收集體土地的行為違法,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本案中,x縣人民政府未辦理徵收土地的批准手續。擅自徵收集體土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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