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群團組織的文聯是參公單位,改革後會轉為事業單位嗎?

高山流水


目前完成機構改革任務的,是各級黨政機關,和人大、政協、紀委監察、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其中和文聯密切相關的,是工會、婦聯、團委三個群團機構的改革方案也已經基本落實到位。依照工青婦群團機關改革,文聯也曾經出臺過一份類似的機構改革指導意見,其內容的改革措施,都和工青婦改革方案一致。

事實上,群團機構改革,從2015年就開始在上海市試點,全國的群團機構改革方案,也是根據上海市的試點方案修訂完善後頒佈實施的。群團組織改革,實行“減上補下”的原則,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完善群團組織體系、管理模式、運行機制,著力解決群團組織“機關化、行政化、娛樂化、貴族化”的問題,增強服務職能,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全國共有各類人民團體機關25個,包括工會、婦聯、團委、科協、文聯、殘聯、計協、紅十字會、貿促會、法學會、工商聯等,各地根據各自實際,或者和工青婦一樣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和黨委機關一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主要是指市級以上。在行政編制緊張的基層縣區,也有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還有直接設置為掛牌機關、內設機構,甚至是事業單位的,也有隻有一個空殼機構的。群團機構設置,起決定作用的除職能外,還要受當地機構限額限制,也要受當地行政編制數額限制,因而各地情況複雜,機構性質不盡相同。

工青婦群團機構改革後,各人民團體機關應當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前使用事業編制的,或者事業管理,也應當置換行政編制。但繞不過去的癥結,還是行政編制數量限制,統一置換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單獨設置為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或者使用事業編制但參公管理的,應該可以保留現狀。未能單獨設置,或者事業機構性質的,將其職能劃轉由相應的黨政機關承擔,成為內設機構或者掛牌機構,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獨不可能的,是繼續設置為事業單位,因為這不符合群團職能性質,也不符合群團機構改革的原則。

已經完成事業分類改革試點工作的遼寧省,對於因機構性質變化,失去參公身份依據的原參公人員,明確表示省考、群團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在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之間自由轉任。表明原群團機關參公人員,其身份地位和黨政機關的公務員是一樣的。但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編制和領導職數,這是執行過程中最困難的地方。遼寧省的參公機構及參公人員改革遺留問題,依然在不斷調適當中,相信隨著全國範圍內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的出臺,以及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參公人員如何轉隸,會有新的文件政策出臺。而身處其中的群團機關改革,包括文聯等,也會有類似工青婦改革方案一樣的明確的機構改革政策出臺。


公事吧


根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2006〕28號)文件精神,文聯為參公管理事業單位。


所以文聯不在這一次事業單位改革範疇,眾所周知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對象是非參公類事業單位,其中最幸運莫過於行政類事業單位,但是對於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非常嚴格,一旦被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單位參公(不直接轉行政單位是因為國家嚴格控制行政編數量)。

在一般情況下文聯主席由宣傳部副部長兼任,相對而言有宣傳部這座靠山,安全多了,在群團組織裡面只有工會可以與之媲美了。



但是在基層文聯同樣有大把混編混崗事業人員,這些人員編制在實際不存在的二級事業單位中,工作和文聯機關人員沒有什麼區別,待遇卻千差萬別。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這些人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他們像無家可歸孩子,沒有一個真正的家,隨風飄蕩。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祝你好運!


美娜談公



文聯,全稱為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一、文聯,並不是群眾團體組織,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眾團體組織。

二、文聯,是社會團體組織。

文聯,社團組織,由作家協會、戲曲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電影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曲藝家協會、電視藝術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雜技家協會、文藝評論家協會、文藝志願者協會、各省級文聯等團體會員組成的社團組織。



三、文聯在改革中的走向。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單位”,既然非行政機關,卻具有行政機關才應有的行政職能;雖然身為事業單位,都具有行政職能,違背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服務性本質,不倫不類、十分尷尬的機構,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將予以整合消化,不復存在。

(一)國家級的層面上,全國文聯、各協會不會有太大的動作,精簡內設機構,壓縮編制,減少不必要的人員、經費開支。

(二)省、市級文聯、各協會,總體按照國家級層面文聯、各協會改革方式方法,瘦身、強體,弱化行政職能。

(三)縣、區級文聯,按照相同、相近職能,整合機構設置,組建事業型文化中心,對外保留文聯、各協會牌子,協同工作。


z山海


這次機構改革,文聯等群團組織是不會轉為事業單位的。

群團組織,是群眾性團體組織的簡稱,對群眾工作起著很重要的指導作用。文聯,全稱是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文學藝術的發展起著很重要的推動作用。當前的群團組織有,工會、團委、婦聯、科協、殘聯等,這些群團組織和文聯一樣,都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群團組織工作的人員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及人員和公務員單位及公務員是可以相互流通的,可以相互調動、交流任職等。

這次機構改革,很多參公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分出來,單位性質改為了事業單位。原參公事業單位的人員,由於單位性質的變化,很多人會分流,有的調入其他公務員或參公事業單位,有的留在原單位。留在原單位的,身份會隨著單位性質的變化,而取消參公身份,變為事業人員。

但是,像文聯這樣的群團組織,單位性質是不會改變的,仍然會保留參公性質,文聯的人員仍然是參公管理。就拿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來說,雖然很多參公單位的人員都轉變成了事業身份,但群團組織、考錄、軍轉等幾種特殊情況的參公人員的身份並不會改變,仍然保留參公身份。

總之,文聯在這次機構改革後,單位性質不會轉變為事業單位,會仍然保留參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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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直遴選


文聯,全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和聯繫文學藝術界。文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殘聯等單位一樣,都屬於群團性組織,使用的編制都是事業編,但參照公務員管理,也就是參公單位。它和其它行政單位一樣,招錄人員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並在組織編制部門進行過公務員參公登記,其人員在工資待遇和晉升方式上與公務員無異。

文聯雖然看起來不起眼,在行政級別上絲毫不輸其它機構。中央層面,中國文聯妥妥地是正部,省級正廳,地市級正處,縣區級正科。文聯黨組書記由地方黨委任命,主席由文學藝術界代表選舉產生,設主席一名,專職副主席幾名,兼職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和專職副主席享受參公待遇,由財政供養,兼職副主席只掛名,不佔編制和職數,不列入財政工資體系。

本輪機構改革,群團組織未列入改革範疇,因此文聯的參公屬性不會改變。但是,考慮到群團組織的特性,中央下一步肯定會對包括文聯在內的群團組織進行必要的改革,比如共青團,中央就要求其去機關化、行政化、娛樂化、貴族化,目前正在大刀闊斧進行改革。


80後小公


上面的說法不對,文聯全稱為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一、文聯,是群團組織。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聯,科協,殘聯,工商聯,社科聯,法學會等群眾團體組織。

二、文聯,是由作家協會、戲曲家協會、音樂家協會、舞蹈家協會、電影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書法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曲藝家協會、電視藝術家協會、民間文藝家協會、雜技家協會、文藝評論家協會、文藝志願者協會、以及各類新文藝團體,各下級文聯等團體會員組成的人民困體。它對各團體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管理的職能。

三、文聯在改革中的走向。

(一)國家級的層面上,國家文聯及所轄各協會不會有太大的動作,主要是強化服務管理,聯絡協調服務各行各業的文藝工作者。

(二)省、市,縣級文聯及所轄各協會,總體按照國家文聯及所轄各協會改革方式方法,採用兼職掛職的方式強化文聯領導班子的建設,抽調在文藝方面有特長的人才到文聯機關任職或掛職,進一步強化文聯在聯絡服務協調指導管理方面的職能。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主席在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文聯的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不會轉變為事業單位。只會賦予它更多的聯絡協調服務指導和管理的方面的職能。

我在文聯任職,說的不當的,請批評,說的對的,請點贊。


作家趙清川


這是縣級文聯的信用代碼證,其性質屬群團組織。其機構改革按照中央統一部署進行。



黃河邊牆西口路


文聯,是群團組織

文聯的單位性質,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

所以文聯,首先不是事業單位,也不是行政機關

一般,群團機關雖然叫參照管理,但裡面的在編人員,都是公務員

這次的黨政機關改革,目前還沒有涉及文聯。

OK,這樣的回答可以不?


一地樂高


看目前的趨勢和政策,確實是這樣,


你好啊3302


看到文聯信息有一問題請教!

教師為何沒有協會?這不合常理,演員,畫家,等行政上有文化部門管渚如此類但仍然有自己的組織,為何沒有教協啊?搞藝術的出現大批藝術家為何沒有名正言順的教育家!這該怎麼論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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