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须在“有效期”内哪些情形不会“过期作废”

  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在我们离职时,分别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听说如果向法院起诉索要欠薪,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否则便会“过期作废”。也听说对于有些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请问:哪些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

  读者 高丽萍等7人

  高丽萍等读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为二十年,否则便“过期作废”,但根据民法总则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并不在其列:

  第一,诉讼时效中止不适用“过期作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下列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至满六个月:(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不适用“过期作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八类情形不适用“过期作废”,即长期有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中的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等;(五)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六)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八)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报法律组。

转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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