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近日,惠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1等五人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謝某1等五人七年至二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方某某上訴,維持惠水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簡要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間,被告人謝某1、謝某2、方某某共同出租房屋,糾集多名未成年少女,並明確分工各自帶有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幾被告人將微信頭像改成美女圖像,查找附近的人,加好友後聊天招嫖,嫖資300-1000元不等,談成價格後由幾被告人送賣淫女至嫖客處進行賣淫活動,賣淫女賣淫所得的收入除去日常開支以及賣淫女、接送賣淫女的人得一部分外,其餘歸被告人謝某1、謝某2、方某某所有,直到案發。被告人莫某某與石某某在組織賣淫活動中,主要負責通過手機微信招嫖,並負責接送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


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法院審理


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等五人,組織賣淫和協助組織賣淫,妨害國家對社會風尚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以嚴懲,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釋法


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賣淫,構成組織賣淫罪。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動態


惠水法院審結一犯罪團伙組織未成年女性賣淫案

惠水縣人民法院不斷增強政治擔當、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突擊打擊重點,以高質量高效率審判力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分子,達到“審判一案、提升一片”的良好的社會效果。今後惠水縣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中央及省、州、縣委和上級法院的有關部署,進一步加大打擊懲處力度,提高辦案質量,緊緊將打擊“黃賭毒”與“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和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結合起來,依法嚴懲“黃賭毒”和黑惡勢力犯罪,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黃賭毒”專項整治活動不斷實現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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