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一干部收好處費後串供想矇混過關,卻被紀委監委戳穿謊言


萍鄉一干部收好處費後串供想矇混過關,卻被紀委監委戳穿謊言

不久前,我們在調查一起充當涉惡團伙成員“保護傘”問題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發現審查調查對象——湘東鎮安全辦原主任湯某在供述涉及某工程的經濟往來的時候,支支吾吾、遮遮掩掩。根據多年辦案經驗,我們經討論認為有必要對此進行深挖細查。

為了查清事實原委,我們立即對涉及該工程的李某、肖某進行深入調查瞭解。

原來,李某與肖某承包了某村公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李某為了儘快收到工程進度款,送了5000元給湯某。可是當我們與湯某核實的時候,湯某矢口否認收了好處費。這讓我們很意外,一個說送了,一個說沒收,其中必有人在說謊。

時間緊、任務重、情況複雜,對於這條問題線索,來不得絲毫馬虎。隨後,我們分別撥通了李某與肖某的電話。

“你好,這裡是湘東區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湯某說沒有收過5000元錢,這是怎麼回事?”

“哦,忘記跟您報告了,湯某並沒有收,後來他把錢退給了肖某,我並不知情,請您諒解。”沒想到,電話那頭的李某竟然改口了。

之後,我又打電話給肖某進行核實,他也說這錢已經退給他了。

三人所述相互印證,看起來毫無破綻。然而,我們知道,前後截然相反的表述,這之間很可能有刻意隱瞞的真相,但我們難以進一步取得證據。我們決定找來李某,當面和他聊聊。

“之前在我們核查過程中向你瞭解是否和湯某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你說存在,現在又改口說不存在,希望你認真回想這件事。你作為一名黨員,組織找你核實有關情況時應當如實陳述,如果作偽證或串供,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要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聽了我的這席話,李某沉默了。我們適時地講述發生在李某身邊的類似案例,再通過講紀律、講政策,李某終於承認與湯某串供一事。原來,湯某在得知有人舉報他收了錢之後,就找到李某、肖某二人串供,交代他們在組織找談話的時候,千萬不能講實話。

每一個謊言的背後,都藏著一個小心機。湯某一直抱著僥倖心理,認為只要在組織對他談話的時候保持“不說、不主動說、不說嚴重問題”,與當事人對好口供,組織就拿他沒有辦法,時間久了,就能矇混過關。然而,隨著調查的深入,他們精心編造的謊言被一一戳穿。當湯某看到大量的事實證據、證人證言、甚至違紀的時間地點、違紀內容準確無誤時,他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不但交代收受了5000元好處費,還交代了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事實。

串供問題不是個例,很多案件查辦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這種現象。對此,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發現問題的能力,不放過案件查辦過程中的任何疑點,以此破除涉案人員的僥倖心理,突破心理防線,促其主動、真實、客觀地供述違紀違法事實,確保案件查辦順利進行。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廉潔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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