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征收515亩住宅用地,涉及东西孙庄、吴唐营、北屯头


2020年经开区发布征地公告,此次共征收515亩住宅用地,涉及的村庄为东孙庄、西孙庄、吴唐营、北屯头。安置方法全部为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每亩15万元。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0)第(3)号

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该批次涉及征收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9.420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810号,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1号地块位于东孙庄社区和西孙庄社区,征收东孙庄社区集体土地2.6513公顷,其中农用地2.6513公顷(耕地2.2248公顷、园地0.3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4公顷)、征收西孙庄社区集体土地2.7286公顷,其中农用地2.7286公顷(耕地2.5503公顷、园地0.10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9公顷)。

(二)2号地块位于北屯头社区,征收北屯头社区集体土地4.0406公顷,其中农用地4.0406公顷(耕地4.0406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一批次位于原邯郸县第I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2119.6125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20)第(4)号

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该批次涉及征收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24.92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3月3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813号,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39号地块位于东孙庄社区、西孙庄社区、吴唐营村,征收东孙庄社区集体土地5.9072公顷,其中农用地5.9072公顷(耕地5.4218公顷、其他农用地0.4854公顷)、征收西孙庄社区集体土地5.6892公顷

,其中农用地5.6892公顷(耕地4.7830公顷、园地0.75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4公顷)、吴唐营村集体土地2.5492公顷,其中农用地2.5492公顷(耕地2.0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4518公顷)。

(二)40号地块位于东孙庄社区、西孙庄社区、吴唐营村,征收东孙庄社区集体土地0.8611公顷,其中农用地0.8611公顷(耕地0.8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1公顷)、征收西孙庄社区集体土地4.0791公顷,其中农用地4.0791公顷(耕地3.9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8公顷)、吴唐营村集体土地5.8418公顷,其中农用地5.8418公顷(耕地3.1237公顷、其他农用地2.7181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邯郸市2018年度实施第一批次位于原邯郸县第II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5608.7100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

该批次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印发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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