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媽"將洗潔精加到懷有五月身孕的女兒水壺中,女子:只為惡整

"小媽"將洗潔精加到懷有五月身孕的女兒水壺中,女子:只為惡整

案例:

新化市的周麗麗(化名)和丈夫因為新房子在裝修的緣故,目前暫住在父親家裡,而周麗麗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時候便離異了,周麗麗一直都是父親帶大的,父親周大強最近卻找了一個年齡與自己相仿的女子李某,甚至表明會走上婚姻的殿堂,女兒雖然一直持有反對意見,但是考慮到自己父親年齡也不小了,的確需要一個人陪伴也就沒說什麼了,因為只是過來暫住幾個月,所以周麗麗和李某雖然在一個屋簷下,但是也不怎麼說話,一直都是很僵持的狀態。

就在這兩天,周麗麗發現自己用的水壺經常沖洗出泡泡,而且黏黏滑滑的,於是便偷偷安裝了攝像頭,第二天就發現自己的“小媽”居然在自己的水壺內加了洗潔精,於是周麗麗選擇了報警,不幸的是,因為連續幾天飲用含洗潔精的水,醫院檢查後被告知肚子裡面的胎兒患有唇顎裂,而“小媽”李某稱自己並無意傷害胎兒,只是為了惡整。

問題:案件中的“小媽”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律師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胎兒視為母體的一部分,所以一般是以對母親的故意傷害行為來論。李某在明知周麗麗懷有身孕的情況下依舊在其水壺中加入洗潔精等有害物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所以李某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無論案件中的李某真實原因是不是惡整,這種行為都是嚴令禁止的,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毀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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