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有望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網友:表示強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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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到底該不該合法化?又是一個比較深沉的話題!而昨天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的李傑再一次提出了建議將“安樂死”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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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冷某生前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由於大劑量激素治療等原因,導致其體重暴增(從90多斤暴增到150多斤),骨質酥鬆,又由於意外摔斷了腿,只能臥床,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兒和大女婿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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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丈夫在她提出自殺請求後卻為其提供幫助,冷某服毒後,丈夫、女婿和女兒亦未盡救助義務,放任冷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冷某的丈夫和女婿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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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自己同意,親人不忍其痛苦,放任其自殺也算犯罪嗎?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安樂死,對安樂死是否合法也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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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會觸犯到法律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而定,事實上,安樂死在誕生之初就在世界範圍內的立法和倫理等範疇引發了數之不清的爭論。也許有人會說,荷蘭等國家不是都已經施行了嗎?其實是不一樣的,荷蘭和比利時都是經濟高度發展、

社會生活穩定、實行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醫療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別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廣大農村,基本沒有醫療保險,大多數老人依靠兒女生活,因病致貧的現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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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觀點:

網友一:我贊同安樂死,這是人類文明與進步的體現!是人道的!

網友二:做為一名臨床在一線30多年的醫生,堅決支持和擁護!

網友三 :如果有一天我要痛苦的等待著死亡的到來,我希望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縮短那個過程。

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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