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口罩,牽出疫情期間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偽劣口罩大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防疫物資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經營、銷售偽劣產品、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招搖撞騙、詐騙等犯罪。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從嚴懲處這些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記者注意到,江蘇法院有兩例案件入選。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偽劣口罩,金額達24.9萬元

  劉某某系河南某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員,王某系河南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總經理。2020年1月20日,江蘇省宿遷市某區人民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向宿遷市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股東年某某採購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1月24日,年某某聯繫劉某某尋找貨源。劉某某從王某處獲悉河南省滑縣一家庭小作坊生產假冒“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二人商議由王某負責提供貨源,銷售口罩所得利潤雙方分成。1月25日,劉某某將王某購買的假冒“飄安”牌口罩30箱計30萬隻、假冒“華康”牌口罩24箱計21.6萬隻,合計54箱51.6萬隻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以24.9萬元銷售給年某某。

  年某某將上述“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30箱運送至區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園倉庫。1月26日,區政府工作人員發現口罩合格證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質量較差,遂予以封存。同日,某連鎖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將上述24箱“華康”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銷售給某些單位。後袁某得知上述“飄安”牌口罩質量存在問題,便聯繫相關單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並全額退還了收取的口罩款。2月1日,年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鑑定,涉案“飄安”牌、“華康”牌口罩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案“飄安”牌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為40.1%至44.15%,涉案“華康”牌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為50.3%至53.3%,均不符合產品標註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要求,且兩種口罩的口罩帶斷裂強力亦不符合質量標準,均為不合格產品。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偽劣口罩,銷售金額達24.9萬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劉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劉某某作用大於王某。劉某某、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4萬元。

  援鄂醫護人員購買口罩、額溫槍,被騙貨款5800元

  2月12日,王某某在微信群內發佈銷售醫用口罩、額溫槍等防疫物資的虛假信息。南通市某醫院ICU病房護士徐某某接到馳援湖北的工作任務後,為減輕當地防疫物資緊缺的壓力,準備自己購買一批醫用口罩帶到湖北。

  徐某某看到王某某發佈的銷售信息後,便微信聯繫王某某購買1500只口罩和2只額溫槍,並告知王某某自己是醫護人員即將馳援湖北,所買的口罩和額溫槍是準備帶到湖北防疫使用。

  王某某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訂金2500元后,又以需付全款才能發貨為由,騙取徐某某支付口罩尾款2900元和額溫槍貨款400元,共計騙取徐某某5800元。后王某某編造各種理由拖延發貨,且不予退款,徐某某遂報案。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某明知被害人是馳援湖北的醫護人員,購買醫用口罩等防疫物資用於湖北疫情防控,仍騙取被害人財物,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案發後全部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據此,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早產”口罩,牽出疫情期間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偽劣口罩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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