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產加名的協議,真的可以讓你如願以償嗎?

對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房屋,很多女方會要求在辦理結婚登記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因此,很多男女雙方在婚前會簽訂協議,對此進行約定。但事情並非會朝著大家預設的方向發展,在房屋尚未辦理變更登記前,雙方的感情就可能出現各種問題以至離婚。那女方能否以雙方婚前簽訂的贈與協議,要求男方履行該贈與協議?對於該問題,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的處理口徑。

一、認為是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撤銷

案情簡介

魏某與張某於×年×月×日簽署的《協議承諾書》載明,魏某婚前購置案涉房屋,張某現為魏某交往女朋友,自魏某與張某正式合法登記結婚之後,魏某自願將案涉房屋50%的產權,劃為張某名下所有。簽署協議當日,魏某與張某領取結婚證。2017年2月22日,魏某與張某離婚,並判決案涉房屋歸魏某所有,並由魏某按評估價的50%對張某予以補償。現魏某要求撤銷對張某涉案房屋50%產權的贈與。(來源於(2019)鄂民申336號)

法院觀點

1、關於《協議承諾書》的效力:魏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案涉房屋享有處分權。魏某自願與張某簽訂《協議承諾書》,約定在張某與其結婚後對案涉房屋的50%產權進行贈與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該贈與合法有效。故《協議承諾書》為有效的贈與合同。且該贈與合同系附條件的合同,魏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則條件成就,附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

2、關於魏爍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法院認為,從《協議承諾書》約定的內容來看,魏爍的贈與行為系以登記結婚為前提條件的贈與,具有道德義務性質。儘管案涉房產未辦理變更登記,但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

3、法院駁回魏某的再審申請。

二、贈與合同如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案情簡介

×年×月×日,高某與李某訂立《協議書》,約定,登記在李某名下涉案房產,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其份額的50%歸高某所有,辦理加名登記的時間由於高某自行決定。一審中高某起訴要求李某將涉案房產50%份額歸高某所有,並協助辦理加名登記手續。李某則反訴請求撤銷贈與。(來源於(2019)粵04民申55號)

法院觀點

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高某與李某之間的贈與不具有不可撤銷的特性,也未辦理公證手續,故李某反訴請求撤銷贈與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並無不當;高某訴請判令李某履行協議約定的贈與行為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亦無不妥。高某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案件簡介

2017年5月20日,嚴某和劉某簽訂《婚前協議書》,主要內容是:甲(劉某)、乙(嚴某)雙方經過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結婚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甲乙雙方本著自願的原則,就目前的婚前財產約定如下:結婚之後,甲方名下的下列婚前財產歸乙方所有,甲方放棄所有權:1、415室店鋪;2、39號356室房屋。上述房產在結婚後的壹年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同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2018年5月雙方離婚。現嚴某起訴要求確認415室店鋪和39號356室房屋歸其所有。(來源於(2018)滬0114民初14056號)

法院觀點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書中的義務,被告則予以拒絕,鑑於協議書是一份贈與合同,該合同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被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故原告的要求被告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39號356室房屋,被告已經將該房屋內的權利轉移登記在原告名下,贈與已經完成,該房屋屬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綜上,本院考慮本案實際情況,結合39號356室房屋的來源、市場價值等因素,酌情確定39號356室房屋歸被告劉某所有,被告應給付原告嚴某房屋折價款165萬元。駁回原告嚴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對於各位希望婚後在男方個人所有的房屋上加名的“未婚妻”,如何避免贈與合同存在被撤銷的風險??最簡單的方法當然是去公證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