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八部》中萧峰误杀阿朱行为的法律分析

千里茫茫若梦,双眸粲粲如星。

塞上牛羊空许约,烛畔鬓云有旧盟。

莽苍踏雪行。

赤手屠熊搏虎,金戈扫荡鏖兵。

草木残生颅铸铁,虫豸凝寒掌作冰。

挥洒缚豪英。

——金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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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八部》第23回中,萧峰以为段正淳就是他们要找的大恶人,阿朱却凭借肩上的段字和随身的金锁认出了段正淳正是她的亲生父亲。当晚,萧峰由于阿朱的易容,误以为站在面前的就是段正淳,于是痛下杀手,亲手杀死了心爱之人。那么:萧峰本欲杀段正淳,却误杀阿朱,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呢?


萧峰误杀阿朱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而非过失杀人

萧峰误将爱人阿朱当成要杀的段正淳,对于要杀的人存在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其中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主观以为犯罪(重罪),实际无罪(轻罪)和主观以为无罪(轻罪),实际有罪(重罪);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错误和抽象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又分为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

萧峰本想杀段正淳,误以为易容后的阿朱是段正淳,对其痛下杀手,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错误,掌毙阿朱属于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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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一下:即萧峰能够认识到他要杀的是人,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最终也杀了人(只不过出现了对象错误,杀的实为阿朱而非段正淳),对于要杀人的行为认识没有错误,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也就是说,刑法惩罚的是萧峰的杀人行为,无论其杀的是谁,都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法益,触犯了《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对于错把阿朱当段正淳的行为不能免除萧峰的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属于过失杀人呢?

还以他们三个人为例,假如:萧峰本想杀段正淳,不想段正淳轻松避开,一掌击在了后面的阿朱身上,则属于打击错误。此时萧峰的行为,对于段正淳,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对于阿朱,成立过失杀人


其他假想

1、萧峰本想杀段正淳,但面前站的“段正淳”其实是阿朱做的蜡像,一掌击中蜡像,属于抽象的错误。此时萧峰的行为,对于段正淳本人,没有生命威胁,不成立犯罪;但对于蜡像“段正淳”,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萧峰本想杀段正淳,以为为家人报仇杀人的行为不犯法,一掌杀了段正淳,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此时萧峰的行为,不因其主观行为而免罪,成立故意杀人罪。

3、萧峰本想杀段正淳,给段正淳的茶杯里投放了剧毒鹤顶红,但他不知道,阿朱偷偷将鹤顶红换成了最新款的胭脂,段正淳喝后无任何症状,更受女性欢迎,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此时萧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4、萧峰本想杀段正淳,以为阿朱的胭脂是鹤顶红,给段正淳喝后无任何症状,属于手段不能犯。此时萧峰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5、萧峰本想杀段正淳,想将其推入井中淹死,没想到井中无水,段正淳掉下去被摔死,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此时萧峰的行为,客观上对段正淳的生命构成危害,主观上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6、萧峰本想杀段正淳,在当晚见面前5分钟,阿朱送给他一个高科技地震探测仪器,探测到5分钟后要发生12级地震,任何人都跑不掉,萧峰愿意看到段正淳被地震震死,结果5分钟后真的发生了12级地震,段正淳卒,属于不可抗力。此时萧峰能够预见到段正淳的死亡,但是无法避免,无需承担责任


刑法有趣,欢迎继续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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