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普法」散播虛假恐怖信息,被依法嚴懲

散播虛假恐怖信息被依法嚴懲

【案例簡介】

2020年1月24日,北京一男子發佈“我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昨天趕緊去了朝陽大悅城、西單大悅城門口咳嗽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

北京警方迅速展開調查,於1月26日將信息發佈者劉某查獲。經查,現年22歲的劉某並未感染新冠肺炎,且身體健康。其出於惡作劇心態,故意編造虛假信息,並在微信朋友圈及多個微信群、QQ群內發佈,群內共涉及2700餘人,引發群眾恐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被通州公安分局事拘留。2月25日,劉某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戰“疫”普法」散播虛假恐怖信息,被依法嚴懲

【案例分析】

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武慧、彭志偉律師解讀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意見》第二條第(六)項,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第一款:“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第五款:“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本案中,劉某出於惡作劇心態,故意編造虛假信息,並在微信朋友圈及多個微信群、QQ群內發佈,引發群眾恐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按照上述法律條例,必然受到嚴厲懲罰。


「戰“疫”普法」散播虛假恐怖信息,被依法嚴懲

【典型意義】

在當前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鬥爭中,廣大人民群眾眾志成城、守望相助,充分展現了良好素質和精神風貌。但一些人為開玩笑或譁眾取寵,竟然編造謠言,引起部分群眾的恐慌情緒,干擾了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依法堅決查處編造、傳播涉疫情謠言,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編造謊言、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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