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暴力傷醫,依法嚴懲!

2月25日,湖北省檢察院對外發布首批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屬於暴力傷醫犯罪,犯罪嫌疑人被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 【案例】 ——

1月29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兒找到值班醫生高某,柯某某對醫生進行毆打,致其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1月30日,礄口區公安分局對柯某某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柯某某經過14天隔離期,核酸檢測為陰性。2月19日,礄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柯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

—— 【專家說法】 ——

賈紅英(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醫藥衛生管理學院教授,中國衛生法學會、湖北衛生法學會理事):

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傷醫案件。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勇敢逆行,為挽救生命與時間賽跑,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目前正處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中之重。

對於本案柯某某暴力傷醫行為的處罰,我國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2019年12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針對“暴力傷醫”,該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也都有對暴力傷醫行為的處罰規定。

在疫情防控期間,嚴懲暴力傷醫行為的立法進一步完善,公、檢、法相互配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月6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專門規定,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月7日發佈《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通知》明確指出,實施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中的柯某某,因岳父去世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其行為屬於《通知》和《意見》規定的應依法嚴厲打擊的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意見》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毆打醫務人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等尋釁滋事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柯某某因為是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醫院醫療秩序嚴重混亂,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除了構成尋釁滋事罪外,柯某某還因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身體,造成醫務人員輕傷,還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受到嚴懲。

醫務人員是人們的健康衛士,對醫務人員的侵害,無論是疫情防控期間還是常態下,無論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應當予以嚴厲譴責和制裁。(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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