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民警收受上百万“好处费”17500辆新车未查验就违规上牌

麦某太、林某峰两人是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民警,此前曾经都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光明分所任职过,两人在收取他人的贿款后,对新车不予查验,导致多辆新车未经现场查验直接取得正式车牌。

4 月 8 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麦某太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 年 8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林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车管民警收取 " 好处费 " 17500 辆新车违规上牌

2011 年 9 月,石某(另案处理)调任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光明分所负责人。10 月,他与深圳市启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将启创公司所代理的深圳市中汽南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新车上牌业务在光明分所办理,但可以不到车管所进行现场查验,并由业务员魏某按照国产车每台 60 元的费用送给石某、麦某太等人 " 好处费 "。

自 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8 月期间,启创公司代理中汽南方公司共计在光明分所上牌新车 17500 部,并由该公司业务员魏某送去 " 好处费 " 人民币共计 1050000 元。其中,除每月按照 1000 元 / 人的标准分给在岗的文员古某某等五人外,石某按照各个民警在光明分所的在岗时间,将每月启创公司支付的 " 好处费 " 平分,其中,被告人麦某太分得赃款约 32 万元,被告人林某峰(时任光明分所受理岗民警,2012 年 11 月以后,由其他人顶替林某峰的受理岗位)分得赃款约 10 万元。

此外,按照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车辆上牌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必须由查验员(民警)本人进行查验,除查验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身外形和颜色等情况外,还需使用交警局专门配备的移动警备通(简称 "PDA 机 ")登录查验民警帐户,并将相关资料上传。

麦某太违反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未对启创公司代理的新车上牌进行现场查验,明知石某擅自将其查验用的 PDA 机、工作账号以及登录密码交由启创公司上牌人员魏某(另案处理)等使用,仍放任由上牌人员在中汽南方公司操作 PDA 机对新车进行拍照上传信息。

上牌人员验完车后将相关资料交回光明分所,再由受理岗民警林某峰受理并办理新车上牌手续。自 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8 月,共计违规为启创公司代理的 17500 辆新车办理的查验上牌业务。

一人获刑 1 年 8 个月 一人被判缓刑

2017 年 5 月 15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分别赴深圳市车辆管理处(西丽)、南山交警大队将麦某太、林某峰带回询问。另查明,2017 年 7 月 14 日,林某峰在案件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 10 万元。2019 年 3 月 21 日,麦某太退缴赃款人民币 19.8 万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早在 2018 年 8 月 17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一审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麦某太、林某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麦某太受贿金额巨大,林某峰受贿数额较大;麦某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查验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现场查验职责,并将警用设备工作账号、登录密码提供给非国家工作人员长期使用,导致多辆新车未经现场查验直接取得正式车牌,扰乱机动车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9 年 9 月 17 日,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麦某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林某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麦某太不服,提出上诉,麦某太及其辩护人提出,麦某太没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的情形,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对麦某太判处缓刑。

二审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遂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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