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主張權利須在“有效期”內哪些情形不會“過期作廢”


法律問答:主張權利須在“有效期”內哪些情形不會“過期作廢”


  公司由於經營困難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在我們離職時,分別向我們出具了欠薪條。聽說如果向法院起訴索要欠薪,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否則便會“過期作廢”。也聽說對於有些情形,不適用“過期作廢”。請問:哪些情形不適用“過期作廢”?

  讀者 高麗萍等7人

  高麗萍等讀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其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便歸於消滅的制度。其設立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即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為二十年,否則便“過期作廢”,但根據民法總則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情形並不在其列:

  第一,訴訟時效中止不適用“過期作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由於下列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也就是暫停計算,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至滿六個月:(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第二,訴訟時效中斷不適用“過期作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即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八類情形不適用“過期作廢”,即長期有效:(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基於共有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中的分割合夥財產請求權、分割家庭財產請求權等;(五)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六)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七)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八)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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