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处因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而引发的涉外经济纠纷


成功调处因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而引发的涉外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

江苏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系奥地利客商投资的独资公司,经营可降解生物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研发、销售;布袋加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为响应宿迁市委、市政府号召,来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从事环保制品研发、生产及销售活动,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市场。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更好地为宿迁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决定从现在租用的江苏某生物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厂房搬走,选择租用更为适合的其它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然而,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老板吴某某和会计陈某指使门卫借口拖欠水电费,恶意阻拦甲公司托运出口货物,逼迫甲公司缴纳比平时多出几倍的水电费,完全是一种践踏契约精神的行为。但当甲公司负责人打电话报警求助时,辖区派出所虽然出警,但民警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辖,遂离开现场不再理会,致使甲公司面临着不能按时发货,将要向上海港和承运人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巨大经济风险!甲公司负责人无奈发动全部工人强行开门搬运货物,与数名门卫发生肢体冲突,场面混乱几近失控。

甲公司负责人联系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求助,杨继泽律师与史陆军律师本着为客户负责的原则,在当日(周日)下午赶赴现场维权。到达现场后,首先稳定双方激动的情绪,让工人暂停强行开门搬运货物,建议公司负责人打110报警,并直接与接话警官对话,说明双方冲突已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因对方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秩序而引发的肢体冲突,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其次、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呼吁有关部门领导予以关注并督促执法部门及时处置。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和开发区有关领导赶赴现场一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在开发区领导主持下,律师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几轮协商谈判,到晚上八点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对方同意开门让甲公司搬运出口货物。之后,律师向甲公司负责人提出建议,为避免后续机器设备搬迁过程中再次发生冲突,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希望奥地利老板能主动与对方公司台商电话沟通,达成谅解方案。奥地利投资人最终采纳了律师建议,主动与台商沟通达成和解方案,再没有发生冲突和纠纷。

【本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乙公司阻拦发货行为是否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

2、能否通过阻拦发货的非法手段来实现租赁合同的相关债权?因阻拦发货而导致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处理纠纷思路】

首先,明确指出阻拦发货是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处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排除干扰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非法行为。

其次,向对方人员和公安机关释明:即便拖欠水电费,也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能通过阻拦发货逼迫企业满足其无理要求。

再次,言明双方系合作伙伴,应当本着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原则,彼此站在对方立场上理解各自的关切和诉求,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互谅互让的公平协议,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最后,借助网络问政平台调动公权力依法维护外商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概述】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解决问题思路,组成律师团队,在甲公司配合下,对整个案情进行严密梳理,与乙公司充分协商,现场办公历时四小时,在经济开发区和派出所领导的协助下,双方最终达成妥协方案,避免了暴力冲突,化解了一场涉外经济纠纷,促成了后续搬迁工作和平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律师出色的协调沟通能力,得到了客户与开发区、派出所领导的一致认可与好评。

【结语和建议】

对这起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纠纷成功协调处理,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这起案件的调处过程中,律师始终注重倾听和沟通,通过劝和促谈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在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时,不能一味地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需兼顾相对方的合理诉求与合法权益,尽量秉持中立立场,兼顾公平,为双方利益考虑。当然,更希望所有企业在发生争执时,都能依法办事、依约办事,避免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巨大损失。

本案例系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杨继泽律师亲办案例,仅供参考学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杨继泽律师联系方式:13401866732 个人网址: http://www.yangjize.com

史陆军律师联系方式:18936846287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66号用世水韵城商务东楼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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