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4年多,李寧院士案再度開庭!被控貪汙科研經費3756萬

據新華社報道,2019年12月30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張磊貪汙一案。


1962年生於江西南昌的李寧,為中國動物生物學方面的著名科學家。2007年,時年45歲的他,即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為當時中國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


2014年6月20日,李寧院士在與他的學生們拍完畢業集體照後,即被吉林省松原市長嶺縣檢察院以配合調查之由帶走。後來,檢方宣佈對李寧予以逮捕,緣由是涉嫌貪汙科研經費。


2015年4月,松原市檢察院就李寧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審,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連續開庭了兩天。


隨後4年多來,該案再無任何進展。


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2019年12月30日,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一案,再次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距離2015年8月20日李寧院士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時隔4年4個月又10天。


時隔4年多,李寧院士案再度開庭!被控貪汙科研經費3756萬


2020年1月1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從參加庭審的李寧的妻子吳小青等人處獲悉,庭審從2019年12月30日早上8點30分開始,持續到當晚12點左右方始結束。庭審中,58歲的李寧院士,因情緒激動,身體不佳,曾兩次出現眼睛短暫失明的情況。庭審被迫中斷,現場醫務人員經緊急救治,方才恢復視力。


2019年12月30日,松原中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也對這次庭審,做了摘要播報。


松原市檢察院指控李寧及其博士生、副研究員張磊,“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採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


本次庭審,李寧與4年多前一樣,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他表示:自己從海外留學歸國後,從未親自管理過科研經費;自己沒有貪汙和私用過一分錢科研經費;其科研經費是在全面超額完成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任務前提下的結餘,是高效使用科研經費的結果;成果的知識產權則屬於中國農業大學;並且還將集體勞動所得用於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中。


“我先後六次獲得過國家科技大獎,為國家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至少也超過數百億元,為什麼連最起碼的公正對待也得不到呢?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國家科技創新事業的發展和國家司法的文明進步!我希望法庭能儘快地還我清白,使我能夠在新時代為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貢獻自己全部的智慧和力量!”


他的辯護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袁誠惠律師和邢嘉然律師亦為其作無罪辯護。


庭審中,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年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以及結題後的結餘經費都應上交,但由於新一年的課題經費經常出現較長時間的滯後,迫使很多科研人員用假髮票等形式將經費留用,以解決來年經費斷檔期的經費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本案中,課題組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實驗動物,如果經費斷檔,將無法維持存活,並且,李寧對具體經費操作事宜並不知情,無任何犯罪故意,不符合貪汙罪主觀方面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之後,中國就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做出了較大的調整,2014年3月12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就規定:“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結題後,符合條件的也可留用。


辯護律師認為,依據法律“從舊兼從輕”原則,“按照現在的科研經費規定,李寧團隊的做法連違規都談不上”。


松原中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的庭審播報中介紹,張磊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但未提及李寧及其律師為李寧辯護的內容。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2014年10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通報,承擔“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等被依法批捕。


通報稱,2014年5月,最高檢決定將審計署審計發現的李寧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指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6月,吉林省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汙犯罪對李寧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經初步查明,李寧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髮票和事項套取科研經費轉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後涉嫌貪汙公款2000餘萬元”。


2014年12月9日,中國工程院停止李寧的院士資格。李寧也成為首個被停止資格的工程院院士。


李寧是我國動物分子遺傳育種學專家,時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他發現和克隆了多個影響動物重要生產性狀的基因,發展和應用了一批動物分子育種工程技術,建立和發展了我國動物克隆和乳腺生物反應器研製體系。同時,李寧在動物功能基因組、克隆分子機理等基礎研究領域取得了原創性成績。


根據中國農業大學官網發佈的簡歷,出生於1962年的李寧1982年大學畢業後,在2007年當選為院士,堪稱“罕見速度”,當時被稱為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以及“轉基因院士”。他所負責的科研課題同樣重大:其中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2008年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立項,投資約200億元。而李寧長期擔任這一業內公認“航母級”科研項目的副總工程師。


2006年至2010年,國際論文、省部級獎項等“學術產出”中,李寧佔據其所在院系全部獎項的一半多。同一時期,李寧所在的生物學院獲得科研項目達374個,獲得國家及各類經費達6.8億餘元。


據瞭解,長期擔任重大課題負責人、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的李寧,還參股或控股開辦了多家企業。其中,成立於2009年的“北京三元濟普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以李寧為法人的公司。


一位知情專家表示曾表示:“李寧最受爭議的,就是他既是專項主要負責人、把關者,也是數十個子項目的負責人或顧問。”根據巡視整改通報,李寧等人承擔的、農業部牽頭組織實施的“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專項有關課題,正是套取經費事發的導火索。


有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年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以及結題後的結餘經費都應上交,但由於新一年的課題經費經常出現較長時間的滯後,迫使很多科研人員用假髮票等形式將經費留用,以解決來年經費斷檔期的經費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具體到李寧案中,他為實施科研項目而飼養的那些實驗動物群體,都將因科研經費斷檔,而無法維持養活。


被羈押4年多未宣判


2014年6月20日,李寧被吉林檢方以配合調查為由帶走。之後,檢方宣佈對李寧予以逮捕。李寧是1949年以來第一個被逮捕的院士,故該案也被稱為“中國院士第一案”。


2015年8月19日、20日,李寧案一審在吉林松原中院開庭。但隨後四年多的時間裡,該案再無任何進展,法院未有宣判,也沒有批准對李寧的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事實上,由於法律沒有對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次數的限定,所以造成此案被十幾次批准延期。這一不正常現象,已引發司法界及科學界的長時間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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