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俄漁業協定》到《日蘇漁業條約》(上)

“北洋(北太平洋)漁業”問題,是在日俄、日蘇關係史上佔有著重要地位的一個問題。

自十九世紀中葉,尤其是1870年代起,日本漁民與(民營或官營的)漁業公司,逐漸開始在薩哈林島(庫頁島)海域、堪察加半島海域等位於太平洋北部各“邊緣海”【1】的沿岸海域進行漁業捕撈,其規模亦不斷擴大。

【注1:邊緣海,又稱陸緣海,是位於大陸、大洋邊緣的海洋。即一側以大陸為界,另一側以半島、島嶼與大洋分隔,而又以海峽或水道與大洋相連的海域。以太平洋西北部來看,黃海、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都屬於邊緣海。】

面對這種情況,至晚於1881年開始,沙俄政府就曾幾次三番試圖通過修訂法律法規、提高稅率等辦法來加以限制。日俄兩國間圍繞北洋漁業問題的糾紛和爭端,也就漸次激烈了起來。

從《日俄漁業協定》到《日蘇漁業條約》(上)

待到日俄戰爭後的1907年,沙俄政府由於在日俄戰爭中的失利,不得不同日本政府簽訂了《日俄漁業協定》,全面放開了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俄國領土沿岸海域的漁業經營、捕撈權:

  • 將相關海域劃分為若干個“漁區”。
  • 單個漁區的漁業經營、捕撈權由俄方“出借”,具體租借者以“競價”方式決定。
  • 在競價過程中,日本人與俄國人享有同等待遇。
  • 捕撈範圍不包括入海口、港灣等受限水域。
  • 捕撈對象不包括海狗、海獺。

由此日方得以在北太平洋俄屬海域的漁業經營上佔據了很大的優勢【2】。

【注2:自《日俄漁業協定》正式生效的1908年,至新的《日蘇漁業條約》簽署的1928年,其間,日方的年平均漁區租借(即實際掌握)率,大約為82.9%。】

從《日俄漁業協定》到《日蘇漁業條約》(上)

《朴茨茅斯和約(日俄講和條約)》【3】

【注3:1907年簽署的《日俄漁業協定》,是1905年《朴茨茅斯和約》中關於日方在俄屬海域漁業權上的拓展與擴大。】

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後,日本利用蘇俄國內戰爭中的混亂局勢,通過同高爾察克等傀儡政權續約(主要是承認《日俄漁業協定》繼續生效),而在北太平洋漁業經營上愈發佔據了優勢。

可是進入1921年後,局勢為之一變。由於西伯利亞及遠東地區的形勢急劇變化,日本政府同遠東地區地方政權的漁業交涉也隨之擱淺。

於是,在未經俄國方面任何一個政權允許的情況下,日本政府悍然決定繼續在俄屬海域進行漁業捕撈,並出動海軍艦艇“護漁”,此即所謂“自衛出漁”(或“自治的出漁”)。

這種所謂“自衛(自治)”漁業捕撈活動,一直持續到了1922年底。期間,日方未向俄方任何政權、任何部門交納過任何相關費用;而日方相應的漁業產值,則接近8000萬日元(當時約相當於3200萬美元)。

然而,隨著日本干涉軍從大陸上的撤軍、蘇聯的建立,以及《日俄漁業協定》的廢除——日本的“自衛(自治)”漁業捕撈活動無以為繼。

在蘇方漸趨嚴厲的態度下,日方不得不就新的漁業協定開始進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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