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弋陽四連勝之三:限拆通知書新設權利義務具有可訴性

【案情概要】

原告周某軍在江西省上饒市弋陽縣某鎮某路有自己的房產,2019年10月12日,本案被告弋陽縣自然資源局針對原告在弋陽縣某鎮某路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弋自拆通字[2019]0001012號)。該決定書認為原告建造在弋陽縣某鎮某路的土地上未批先建的構造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該違法建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原告於2019年10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築,否則將予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現已拆除。

原告對被告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書》不服,委託宋玉成律師代理本案,宋律師認為被告在行政行為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被告的上述通知書實際上是以通知代決定,以拆違促拆遷,以拆違代拆遷,是行政權力濫用的表現,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9)贛1129行初105號判決,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辦案掠影】

庭審中,宋玉成律師認為,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具有“責令原告於2019年10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築,逾期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的內容,對原告設定了新的權利義務,具有可訴性。原告房屋在1994年取得弋陽縣城鄉建設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作出該通知系依據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被告未舉證證明適用合法性。這將導致被告作出的《強制拆除通知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江西弋陽四連勝之三:限拆通知書新設權利義務具有可訴性

判決書

【律師說法】

宋玉成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基於行政機關未依法查清事實,明確房屋範圍、產權、是否取得相關證書等,未經全面調查事實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表現,以通知代決定,或者以拆違促拆遷,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謹慎處理類似行政處罰文書,如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及時採用法律途徑解決,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本文是根據宋玉成律師親自代理的真實案件撰寫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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