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深圳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適用問題

從今年開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接連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很多財務人對於這個政策的適用和處理方法急需瞭解,沄匯財務這裡給大家做詳細解讀,先上國家稅務總局對於這個的權威解析: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為確保該項優惠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就若干徵管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包括:

關於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政策分析深圳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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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問題

在2019年,將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至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照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願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提高增值稅免稅標準至10萬元,相當於年銷售額1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有一般納稅人提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的訴求。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公告明確一般納稅人如果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在2019年度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後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關於銷售不動產政策適用問題

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徵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的事項。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至10萬元後,如果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則:第一種情況,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關於發票開具問題

沄匯財務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本期沄匯財務分享的內容,如果您在財稅方面有任何疑問,可以評論區留言或私信給我們,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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