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物管費可以說是日常開支中一筆“剛性”支出。近日,有市民向上遊新聞“幫幫”欄目反映,以前接房後,不入住,物管費只收一半。而現在呢,物管公司說,不管住不住人,都要按全額強制收取了。
全額繳納到底是強制還是可以協商,對此,記者進行了一番調查。
A、
部分小區:物管費用按照全額收取,不能協商
記者首先聯繫了自己所在某小區的物業公司。
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只有一種情況可以申請費用減免,只針對沒有裝修入住的業主。一旦入住之後,也按照全額收取了。5月1日之後,政府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明確了無論是否接房,物管費須按照全額收取。
記者問到是否可以協商費用,工作人員表示不能協商。記者又追問是哪一條文件時,工作人員回覆記不清了,提醒記者可以在網上查詢。
隨後,記者就該問題問了在同一小區買房的同事。同事說,客服告訴她,2017年之前沒裝修的是半價,從2017年開始,住與不住,都是全額收取了,並沒有減半的政策。
除了半價結束的時間有出入外,基本可以確定,記者所在小區的物管費,物業公司要求業主必須繳納,沒有商量餘地。
B、物管費全額繳納真就不能商量?
凡事總有例外,記者採訪到兩個案例,證明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可以協商的。
1、物業公司被迫答應協商
家住大坪的李女士,告訴了記者她與物業公司協商物管費的事。
2012年李女士在蔡家某項目買了一套躍層洋房。到了接房的日期,開放商通知李女士接房。李女士在查看房屋後,覺得有設計缺陷,要求整改。對於李女士的訴求,開發商認為是無理要求,堅持要求李女士接房。事情就這樣,一拖幾年過去了。
期間物業公司也多次聯繫李女士,要求接房,並補繳全價物管費以及相關滯納金,均遭到李女士拒絕。直到某一天,李女士接到了北碚區法院的來電。電話中,法院的工作人員稱,物業公司已經起訴了李女士,並要求李女士償還包含滯納金在內的一大筆錢。如果李女士仍拒不支付,對方就要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了,法院建議還是協商為主。李女士考慮到房價已經上漲,退房肯定不划算。考慮再三,最終決定與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提出的條件就是隻要自己不入住,物業公司就按照半價收費。最終,物業公司決定讓步。
李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案例比較特殊,但很有代表性,說明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有談判空間。事實上,在這場博弈之中,物業公司是處於被動的地位。雖說物業公司之前一直很強勢,要求自己全價支付物業費,但是自己堅持不繳,物業公司除了打官司,沒別的好辦法。如果每個欠費業主,都要打官司解決,物業公司覺得很麻煩,所以物業公司巴不得私下協商。直到現在自己都是交的半價。
2、物業公司主動協商支付方式
家住黃金堡學府小區的蒲女士2018年6月在兩江新宸買了一套大戶型,2019年12月31日接房的時候,瞭解到,只要不入住,物管費仍然按半價計費。
C、
住建委:物管費實行“一價制”全額收取
現在的政策究竟是如何,記者電話採訪了重慶渝北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物管科。工作人員給出了回答,按照2015渝府辦36號文件,規定了物管費實行一價制。也就是說只能全額計費,沒有例外了。
隨後,記者仔細查閱了36號文件。其中只有第十三條是關於收費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文中並未提到實行一價制,物管科工作人員的回答,讓記者佷懵。
D、
律師:一價制合同,並不代表不能協商
一位律師朋友解答了記者的疑惑。
該律師稱,此前實行半價的收費標準,是有依據的。根據《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2004-12-31渝價[2004]778號第七條——業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經物管企業與使用人雙方認定水、電、氣表起止數均未走動的,業主或使用人應交納50%的物業服務費。但是這個法規被2015年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廢除了。在2015年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條例中,沒有對半價收費有明確表述。
於是,問題就來了——法無禁止皆自由。合同擬定的主動權在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手中,擬定出的“格式合同”,都是基於利己原則,故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是一價制。但這並不能說明,業主不能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因為《2015年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物業交付以後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和物業是可以“另有約定”的,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由物業公司說了算。
律師表示,物管費怎麼收取,根據36號文件第十三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執行。業主在接房之時,有權利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出協商要求。明確自己不入住的情況下,申請費用減免。但事實上,很少有業主會在接房時一一閱讀,並對開發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提出疑問和要求。所以,業主們在這一個環節一定要看清楚物業管理合同,不合理的,立即提出,協商。
閱讀更多 上游新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