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法院:第九城市任意解除合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因承攬合同糾紛,上海之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之遠文化公司)將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九城市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之遠文化公司訴稱:


2015年11月,被告工作人員朱鵬亮通過郵件及QQ聊天的形式,要求原告為被告製作《聖騎士之歌》的宣傳動畫視頻,且被告稱其急需使用該視頻,故要求原告先開始製作工作,再與被告商談合同細節。


之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先行展開視頻製作工作,且每步工作流程均得到被告的確認,但被告始終不願與原告簽訂書面的製作合同,僅在商談過程中確認視頻總的製作費用為人民幣32萬元。


2015年12月10日,被告要求原告暫停前述動畫視頻的製作工作,又稱無法繼續與原告履行之前達成的口頭協議,但此時原告總的工作量已逾半,各項費用、成果支出累計已達188,600元,但被告僅願意向原告補償3萬元。


原告認為,原、被告雖未簽訂正式的書面製作合同,但雙方通過郵件、QQ形式達成的合作協議是真實有效的,原告也實際履行了雙方約定的內容,被告無故終止履行與原告的協議是違約行為,理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88,600元。


被告第九城市公司辯稱:


朱鵬亮並非被告的員工,原、被告之間從未簽訂任何的書面合同。被告對合同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均不知情,原告陳述的過程被告認為是朱鵬亮的個人行為,雙方的聊天、協商並沒有達成最終的合意。


原、被告之間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朱鵬亮不是被告的員工,之前也沒有在被告工作過。第二次庭審中,被告表示朱鵬亮確實在被告工作過,與被告簽訂過勞動合同,但不影響本案情況,朱鵬亮僅僅是被告的員工,沒有得到被告的授權,不能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原告無權據此向被告主張合同權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朱鵬亮系被告工作人員,其對外開展業務屬於職務行為,相應法律後果應由被告承擔。


本案中,原告根據朱鵬亮的要求製作合同文本,朱鵬亮對合同內容亦無異議,原告根據要求開展CG片頭製作工作,現被告終止履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朱鵬亮之間的QQ及電子郵件往來記錄,可以看出,雙方對進度情況進行過溝通,原告完成大部分工作成果,被告亦對此確認,現原告主張賠償損失,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於賠償數額,雙方協商未果,根據合同內容及履約實際,結合雙方溝通情況,本院認為,損失金額以132,000元為宜。需要指出的是,誠實信用乃生存之本,踐約守諾系企業發展之基本要義,被告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業內企業,有能力亦有條件對商業風險作出合理判斷,對商業決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亦應有充分認知,其任意解除合同之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與契約精神不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之遠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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