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标人围标?

5如何选择适合的商务评标算法来防止投标人围标?

Q: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为了防止恶意低价投标,会采用调整中间价的方式作为基准价,但这又会造成投标人围标的情形出现,那如何防止呢?

A:商务评审中的价格评审方式主要包括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价法,价格评审的目的是鼓励合理低价,但将最低价设为最高分评审的风险是容易造成恶意低价竞争,将中间价设为最高分或对其随机调整后为最高分的弊端是投标人会以围标方式控制中间价,最终造成高价中标,并且这种方式并没有科学依据。

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标人围标?

以中间价作为最高分目的是代原先"最低价中标法”产生的低于成本价恶意低价竞标现象,这是招标人所希望的结果。但如果这种评分方法并不能有效防止恶意围标的“攻击”,那究竟何种评标办法才是行之有效的呢?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法条规定的即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17年8月29日发改委刚刚发布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决定,修改草案其中对《招标投标法》第41条提出增加一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增加这款的目的就是方便区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不同适用情况,可以看出该区分办法是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殊要求进行判断,并不是简单的从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上进行划分。对项目合同估算价进行“一刀切"适用“简单比价法”的做法是简单粗暴的,限额以上的适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这样的评标方式选择也是与国家的立法本意有出入的。

其实,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确的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以清单的方式列出,并用“视为”的立法技术对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客观描述,便于评标委员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其中,第(四)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所谓“异常一致”是指不应当一致的或者概率极小的相同内容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甚至内容错误或打印错误都样。所谓投标报价的“规律性差异”是不同投标人的报价之间存在有规律可循的价格差异,这种不正常报价“视为”串标的认定标准。

而这些内容都是需要评标专家人为审查的,不能为了简化评标程序而忽略了这一重要评审环节。如果不甄别围标行为的评标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很可能会大肆利用评标规则控制“合理最低价”或基准价,必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道高一尺,如何防止投标人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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