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雲律師團隊|深圳特區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律師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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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雲律師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式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草案條例》設置“白名單”的意義

從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國對於原則化的一般性條款的法律適用尤為注重,但在解釋學或司法實踐操作上,由於一般性條款的含義難以通過文義解釋的方法準確界定,也難以通過其他狹義解釋方法窮盡其含義,欠缺對具體實施操作的指引作用,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因此,需要通過列舉性的方式對法律適用進行具體化的規定。並且,列舉性的條款應當以一般性條款為基礎前提。

《草案條例》第二條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一、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二、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三、禁止食用用於科研實驗、寵物飼養等非食用用途的動物及其製品。該條款是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概括性和集中性規定,將所有野外環境下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納入禁止食用的範圍。但我國僅保護類野生動物就有兩千餘種,而該條文由於不能窮盡其含義,因此對於“野生動物”種類的涵括具有抽象性和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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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草案條例》第三條以“白名單”的形式規定了可食用動物及其製品。具體包括兩類,一是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九種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同時,授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並結合深圳實際,補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錄,以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生活需要。該條文在《草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典型化、具體化,體現了法律規範的直觀性和有限性,呈現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對於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適用,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優先遵循適用《草案條例》的第三條規定,同時兼顧第二條的綜合方式。這種方式不僅僅在於對明文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止,同時也是對現有“白名單”可能未明確列舉,但隨著社會發展變化可能有所改變的情況提供預防與保障。

此外,黃雲律師建議,對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不僅要關注民眾是否食用,還應當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對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予以重視。嚴格保護野生動物,著眼於獵捕、宰殺、走私、收購、消費的全鏈條,對野生動物的源頭進行控制,對於可能構成犯罪的,予以刑法手段規制。行政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可以建立有獎舉報的機制,行使公民監督權,通過社會公眾以及專業化的社會團體組織的參與,擴大監管視野,加強監管力度,監督部門嚴格執法,從而減少為牟利或者其他目的而進行捕獵、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加強引導群眾形成環境友好型的健康飲食文化,維護國家生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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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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