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律师团队|深圳特区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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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云律师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条例》设置“白名单”的意义

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对于原则化的一般性条款的法律适用尤为注重,但在解释学或司法实践操作上,由于一般性条款的含义难以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界定,也难以通过其他狭义解释方法穷尽其含义,欠缺对具体实施操作的指引作用,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通过列举性的方式对法律适用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并且,列举性的条款应当以一般性条款为基础前提。

《草案条例》第二条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三、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该条款是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概括性和集中性规定,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但我国仅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而该条文由于不能穷尽其含义,因此对于“野生动物”种类的涵括具有抽象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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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草案条例》第三条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九种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该条文在《草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典型化、具体化,体现了法律规范的直观性和有限性,呈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适用,较为合理的方式是优先遵循适用《草案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同时兼顾第二条的综合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仅在于对明文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止,同时也是对现有“白名单”可能未明确列举,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提供预防与保障。

此外,黄云律师建议,对于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不仅要关注民众是否食用,还应当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予以重视。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着眼于猎捕、宰杀、走私、收购、消费的全链条,对野生动物的源头进行控制,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予以刑法手段规制。行政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有奖举报的机制,行使公民监督权,通过社会公众以及专业化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参与,扩大监管视野,加强监管力度,监督部门严格执法,从而减少为牟利或者其他目的而进行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引导群众形成环境友好型的健康饮食文化,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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