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佈

近日,海州區公佈《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及徵求公眾意見的公告,一起來看下。

連雲港市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佈

為加快海州區舊城(棚戶區)改造步伐,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海州區人民政府擬對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及構築物等實施徵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自發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在此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發送電子郵件提出意見

登錄“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政府網站”,(網址:http://www.lyghz.gov.cn/),查看《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將意見發送至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提出意見

來信請寄至:連雲港市海州區海連西路28號西樓西單元2樓(郵政編碼:222000),並在信封上註明“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面見或電話方式反映意見

地址:連雲港市海州區海連西路28號西樓西單元2樓。

聯繫人:程文斌

聯繫電話:85011879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

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加快海州區舊城(棚戶區)改造步伐,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海州區人民政府擬對朐陽公園及朐陽公園南側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及構築物等實施徵收。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徵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結合該項目被徵收房屋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關於印發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

5.《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5號);

6.《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4號);

7.《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連政發〔2011〕128號);

8.《市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9.《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房屋徵收政策的通知》(連政發〔2018〕42號);

10.《市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徵監〔2018〕124號);

11.《區政府關於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海政發〔2018〕41號);

12.《區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州區舊城(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相關政策調整方案的通知》(海政辦發〔2018〕76號);

13.《市城鄉建設局關於調整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協商價格參考標準的通知》(連建徵監〔2019〕24號);

14.《區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州區舊城(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相關獎勵政策調整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海政辦發〔2019〕38號);

15.其他相關文件。

二、徵收人

海州區人民政府。

三、徵收部門

海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徵收實施單位

海州區朐陽街道辦事處、海州區房屋徵收服務中心。

五、徵收範圍

秦東門大街以南,新孔路以西(詳見徵收紅線圖)。

六、徵收期限

自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徵收結束。

七、徵收簽約期限

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八、徵收簽約獎勵期限

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

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每年度公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半數以上被徵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視為協商選定成功。

(二)若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或未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徵收人將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半數以上被徵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半數的,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

十、被徵收房屋的認定

(一)土地用途與用地面積依據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載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積進行認定;無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放的合法證件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程序確權,出具被徵收建築佔用土地的登記資料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屬確認單(以下簡稱土地確權材料)。

(二)被徵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

(三)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築執照),並在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築,認定為合法建築。

(四)國有土地上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內,沒有建房批准手續,但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徵收房屋,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內,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範圍外的被徵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五)對農村集體土地已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原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戶一宅使用規定的,宅基地面積經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後,房屋佔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認定為合法建築,超出上述規定的建築面積,按照建造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六)原集體土地上非住宅建築,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房屋給與重置價補償,土地按徵地的相關規定處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沒有記載,但有鄉鎮批建證明的,房屋結合成新給予一定比例的重置價補償,土地按徵地的相關規定處理;無鄉鎮批建證明的認定為違法建築。

(七)已經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

十一、補償方式

本次房屋徵收採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關於印發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市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導則》(試行)的通知》(連建徵監〔2018〕124號)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結果計算補償款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並完好交出被徵收房屋後,徵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認定的合法面積徵一還一,參照戶型調換。

2.選房辦法:被徵收人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房,先簽先選、後籤後選。

3.過渡方式:被徵收人自行過渡。

4.安置房源:海高名府、玉水瓏苑。

5.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的圖紙為準,安置房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房總價,超出部分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補償總價低於安置房總價的,其差價部分由被徵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給房屋徵收部門。

(四)徵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五)徵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予以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符合《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連政發〔2011〕128號)的事實經營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根據實際情況按100-30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做出前三年的平均淨利潤和停產停業期限評估確定。其他按照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七)經認定的違法建築,不予產權調換。

十二、補助和獎勵

(一)搬遷補助

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2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本次徵收由被徵收人自行安排過渡,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徵收人選擇期房安置的,按24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房屋徵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徵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等於或小於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約並搬遷騰空房屋完好交給徵收人的,享受以下獎勵;超過徵收簽約獎勵期限的,不享受以下獎勵。

1.簽約獎勵

(1)徵收住宅性房屋,被徵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產權調換部分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幅8%,對貨幣補償部分的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幅2%。

(2)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並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建築面積在被徵收房屋認定合法建築面積以內(含相等)部分,安置房價格在市場評估價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優惠500元;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認定合法建築面積20%以內(含20%)部分,安置房價格在市場評估價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優惠400元;超過20%以上的,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2.搬遷獎勵

(1)徵收個人房屋,被徵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於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

(2)徵收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徵收人在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於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

3.徵收個人非住宅房屋和無法進相關園區安置的企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允許被徵收人以貨幣補償以內金額參與住宅性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價格按照市場評估價計算。

4.被徵收人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約並按協議約定搬遷的,對住宅性未認定房屋(指按照《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已認定為合法建築以外部分的房屋)在原政策標準上給予以下補齊獎勵:

(1)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材料認定範圍內建造的未認定房屋,在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16年航空影像圖上有記載的,且房屋層數不超過兩層,按照同地塊類似合法房屋市場評估價的30%給予獎勵,但不享受產權調換、搬家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簽約、搬遷獎勵等優惠政策;

(2)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材料認定範圍內建造的未認定房屋,雖在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16年航空影像圖上有記載的,但房屋層數超過兩層,以及在土地確權認定範圍外的住宅性未認定房屋,按照連建徵監〔2018〕124號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結合結構、成新、層高給予獎勵,但不享受產權調換、搬家補助、臨時安置補助和簽約、搬遷獎勵等優惠政策;

(3)超過簽約獎勵期限不簽約的,以及在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16年航空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按市政府的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4)違法建築一律不予補償。被徵收人積極配合徵收工作,在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按約定時間將房屋交給徵收人的,按照違法建築磚木、磚混、鋼混建築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十三、其他事項

1.被徵收人應積極配合徵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並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徵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等不利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負。

2.本次房屋徵收接受被徵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如發現徵收工作人員在徵收工作中有違規違紀行為,歡迎被徵收人和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將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對舉報人員給予500元獎勵,同一舉報事件以先舉報者為準。

3.在房屋徵收期間,對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徵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徵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徵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5.被徵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海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請海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7.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海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0.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後,由海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公告或按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通知被徵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徵收人所留聯繫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海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否則,產生的不利後果由被徵收人自負。

十四、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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