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下培訓暫停,如何妥善處理在線授課和退費要求


線下培訓暫停,如何妥善處理在線授課和退費要求

上海繼1月23日發佈公告要求培訓機構和托育機構在2月底前暫緩開展線下服務後,又於2月18日再次通知,3月份起,各培訓機構和托育機構仍不得開展線下培訓和托育工作。

就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定性問題,此前全國人大法工委及上海市高院課題組已明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原則上可將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為不可抗力。那麼,教育培訓機構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如約履行合同的,是否有權將原定的線下課程轉為線上課程或延期提供服務?家長或學員是否可以拒絕教育培訓機構提出的替代方案,可否解除教育培訓合同並要求退費?本文將對前述問題試做分析,以供參考。

一、教育培訓機構能否將線下課程變更為線上課程?

教育培訓合同通常會明確約定相關課程的具體授課形式,如網課或面授。基於面授班的場地、人力成本和受眾學員規模的限制,面授班的收費通常高於網課。選擇面授班的學員,在訂立合同時的根本目的除了獲取相應的培訓知識外,往往還希望獲得現場課堂管理、授課老師當面溝通、答疑等服務。

為了應對疫情導致的線下大面積停課危機,大量教育培訓機構選擇將線下課程轉到了線上。我們認為,不可抗力所能產生的法效果僅限於全部或部分免責以及在合同目的不達時的法定解除權,並不能夠產生基於公平原則對合同內容直接進行變更的法效果。因此,在線下停課措施本身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從線下授課轉到線上授課這種培訓形式的變更,從本質上來說,是對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未經當事人同意,培訓機構無權單方決定變更培訓形式。

因此,如教育培訓機構擬轉換上課形式,務必通過書面協商(包括但不限於微信群通知、官網通知、郵件確認)的方式進行,同時注意保留學員同意此類變更的書面記錄。

二、教育培訓機構是否可以以疫情影響為由,主張延期開課並免除延期履行的違約責任?

我們認為,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並未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喪失繼續履行之必要的,教育培訓機構有權單方決定將相應課程予以延期且可免於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違約責任,學員應對此類延期負有適度容忍義務。

但是,針對某些具有明確期限利益的教育培訓合同,教育培訓機構則無權徑行調整授課時間的安排。比如2020年度上海春季高考輔導班、研究生面試輔導班、上海公務員培訓面授班等,此類培訓合同往往具有短期時效性,寒假經過或面試時間屆滿後,學員訂立該合同時所期待實現的期限利益已喪失,教育培訓機構再行履行對於學員而言已無必要。

同時,如果教育培訓機構擬遲延履行,則在遲延履行期間,其還需適當履行下述義務:

1.通知義務。教育培訓機構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學員發出通知,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以及暫定的後續的課程安排。

2.舉證義務。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保留租賃房屋所在地商場、園區發佈的停止展業的通知、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發佈的暫停線下教育培訓活動的紅頭文件等,作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

3.減損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影響的當事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新冠疫情下,就教育培訓合同而言,教育培訓機構所負擔的減損義務有限。

三、學員可否拒絕教培機構的延期履行或在線授課,要求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下,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司法實踐中,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解約的態度通常較為謹慎,原則上,對於部分或者暫時不能履行的合同,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解除合同,而是會結合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就教育培訓合同的履行而言,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實現一般可以綜合考查以下因素:

1.在遲延履行中,時間因素對於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程度。比如當事人訂立的研究生複試面授培訓合同,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教育培訓機構需在本年度學員所報考的高校組織研究生複試前,提供培訓。如受疫情影響,臨近或屆至複試日,教育培訓機構仍未完全提供培訓,則可認定該學員的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實現,合同可解除。

2.授課形式或授課人對合同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例如,1對1小班面授或指定名師授課的教育培訓合同中,基於此種教育培訓合同強烈的人合性特徵,教育培訓機構變更授課形式或更換授課人時,就足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可解除。

3.違約部分的價值或金額在整個合同金額中的佔比。在不完全給付情形下,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不符合約定的培訓課程價值佔全部合同金額的大部分,一般可以認為構成根本違約。

我們建議,學員在拒絕教培機構延期或變更授課形式並主張解除合同前,務必先行核查合同原文或雙方締約時的聊天記錄、往來溝通文件中是否有關於授課形式、授課時間、授課人、合同目的的明確約定,避免因自身缺乏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而引發糾紛。

四、家長或學員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的,教培機構如何退費?

疫情防控措施本身屬於不可抗力,如果因此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家長或學員提出解除合同的,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同意解除合同。就退費處理問題,根據合同約定及履行情況的不同,實踐中存在較大差異,以下對常見問題予以列舉。

1.概不退費條款是否有效?

部分教育培訓合同中會明確約定概不退費,就此類概不退費的約定,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往往會以該條款明顯免除了教育培訓機構的責任、排除學員的主要權利,且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為由,判決該條款無效【(2017)京0108民初28296號、(2017)京01民終7158號】。

我們建議,教培機構應在其提供的合同中以加黑標粗方式標明此類退費條款,同時應當避免出現概不退費的霸王條款。

2.退費時,就免費贈課部分,學員是否需要補充支付對價?

很多教育培訓機構為了促成簽單,會在出售正式課程時,一併向家長或學員贈送免費課程、暖身課程等,而在合同解除退費時,又轉而要求就已上的免費課程支付一定對價。

針對此類情況,目前司法實踐的態度是,就已上的免費課程,學員或家長無需補充支付對價,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未上的正式課程的價款予以返還

【(2019)滬0114民初18018號】。

3.合同解除退費時,按原價還是優惠價退?

教育培訓合同解除後,在計算退費時,一般需要扣除已經發生的教育培訓費,這一點在實踐中爭議較少。容易引發爭議的是當事人雙方關於退費計算基數約定不明時的處理,教育培訓機構往往希望以已收款項-單次課程原價*已上課時數作為退款數額,家長或學員往往希望以已收款項-單次課程優惠價*已上課時數作為退款數額。

從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我們傾向於認為,按優惠價作為計算基數予以扣減更符合課程的真實價值,也屬於事實上的成交價格,退費應當按照實際成交的價格進行。即便是在合同對於退款的計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合同約定退款時應按照收據顯示的課程原價計算並扣減已消耗的課時費用,仍存在被法院認定為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性【(2019)滬0112民初24247號)】。為免爭議,我們建議,教培機構應對退費規則進行明確設計,避免約定不明而產生大量的糾紛解決成本。

總體而言,在應對新冠疫情下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時,教培機構處置的基本思路應當是:

1.有線上授課條件時,先行協商轉換授課形式;

2.如學員拒絕轉換授課形式,則提出遲延履行並履行好通知、舉證及減損義務;

3.如學員進一步拒絕遲延履行並提出解約的,僅對某些具有明確期限利益等原因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達的培訓合同,教培機構應當同意解約。

4.積極開發新課程、新服務模式、給予原學員更多選擇和優惠,通過商業創新和增值與客戶達成新的業務合同,挽回損失。

近些年來,教育培訓行業高速增長,機構數量激增。此次疫情對於教培行業的影響具體直接,但我們相信,教育服務是社會剛需,疫情過後,需求會得到釋放,互聯網時代,會促進服務方式的轉變,這些都是趨勢,只要機構的應對方案參照本文的思路和原則,一定會得到消費者的接受和認可。

同時,我們認為,風險中孕育機遇,那些短視、推諉、缺乏抗風險能力的機構將逐漸被淘汰。相反,能夠直面客戶訴求,主動協商、合理補償、合法解決疫情帶來的雙方損失、有長遠眼光、積極轉型的機構將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這從近日來在線教育板塊資本市場的表現亦可看出。

新冠疫情終將過去,但其影響將深刻改變行業。在線教育風靡之下,如何妥善合規的轉型線上發展?線上運營又將遇到哪些新的挑戰?如何應對其他機構高薪挖角、如何預防核心商業秘密洩露?我們將在後續文章中予以介紹。

希望大家在防治疫情之餘,及早謀劃、妥善應對,爭取將疫情造成的風險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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