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審批權下放,對徵地拆遷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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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此《決定》明確了省級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國務院可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轉建”審批權下放

徵地審批權下放,對徵地拆遷有哪些影響?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中,永久基本農田範圍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並沒有明確具體執行機關。但在國務院此次頒佈的國發〔2020〕4號文件中,首次明確將相關審批權力下放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具體而言,對國務院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以及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審批權試點下放


徵地審批權下放,對徵地拆遷有哪些影響?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應當由國務院來批准。但在國務院此次頒佈的國發〔2020〕4號文件中,國務院將對包括永久基本農田在內的這些重要土地的審批權力,試點下放到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這些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試點期限1年。

對徵地拆遷的兩個影響


徵地審批權下放,對徵地拆遷有哪些影響?

第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徵收審批權限的集中下放將為土地建設項目創造更多的便利條件,隨之而來的徵地拆遷項目也有望增多。

第二,審批權的下放,仍會產生“未批先徵”等違規現象。被拆遷人仍需積極行使自身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遇到拆遷問題,請及時諮詢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土地權益,充分享受土地制度改革與發展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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