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解法考真題解析民事訴訟法2016年第39題

62.戰某打電話向牟某借款5萬元,併發短信提供賬號,牟某當日即轉款。之後,因戰某拒不還款,牟某起訴要求戰某償還借款。在訴訟中,戰某杏認向牟某借款的事實,主張牟某轉的款是為償還之前向自己借的款,並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證據,以證明戰某向其借款5萬元的事實。關於這些證據的種類和類別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3/39-單)()

A.牟某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屬於書證,該證據對借款事實而言是直接證據

B.牟某提供的記載戰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萬元的手機短信屬於電子數據,該證據對借款事實而言是間接證據

C.牟某提供的記載戰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萬元的手機通話錄音屬於電子數據.該證據對借款事實而言是直接證據

D.戰某提供一份牟某書寫的向其借款10萬元的借條複印件,該證據對牟某主張戰某借款的事實而言屬於反證

正確答案: B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明

要把本題的答案弄清楚,要處理好三個考點:

(l)證據的法定種類。本題中,銀行轉賬憑證屬於書證,手機短信屬於電子數據,手機通話錄音屬於電子數據,這些說法都是正確的。

(2)按照單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關係,可以把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A選項中,牟某提

供的銀行轉賬憑證,並不能直接證明存在借款事實,只能證明有過資金往來,因此,A選項錯誤。B選項中,牟某提供的記載戰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萬元的手機短信,並不能夠證明已經發生了借款事實,因此屬於間接證據。B選項正確。同理,C選項錯誤。

(3)證據的關聯性。關聯性,即民事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繫,這種內在聯繫具體表現為,證據應當是能夠證明待證的案件事實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客觀事實。本案有兩個法律關係的爭議:一個是原告牟某與被告戰某之間是否有借貸關係,這是第一個借貸關

系。另一個則是被告戰某所主張的他與原告牟某之間存在第二個借貸關係。D選項中,戰某提供一份牟某書寫的向其借款10萬元的借條複印件,從邏輯上,只能證明牟某與戰某曾經簽訂過10萬元借款合同的事實,並不能否認戰某曾向牟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因此,該借條與爭議的是否存在5萬元借款的事實不具備關聯性,不是牟某主張戰某借款事實的證據,也就是說不是第一個借貸關係的證據,而是第二個借貸關係的證據。該借條複印件與第一個借貸關係無關,並不是第一個泫律關係中的證據,也就不是本證或者反證。簡單來說,本案有兩個借貸關係:①牟某所主張的5萬元的借貸關係;②戰某所主張的10萬元的借貸關係。D選項中,10萬元的借條複印件,是第一個借貸關係的本證,不是與第一個借貸關係有關的證據,當然也就不可能是與第二個借貸關係有關的反證。因此,D選項錯誤。

對應法條《民訴解釋》第116條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轉款憑證只是間接證據,只能反映資金往來,不能證明是借貸關係。表示要借款,不等於已經借過錢,也只是有關借貸關係的間接證據。能證明有10萬元借貸關係的借條,與5萬元借貸關係的案子無關,並不是有關5萬元借貸關係這個案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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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解法考真題解析民事訴訟法2016年第39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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