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出現役、退役、轉業、復員、退伍、除名、開除軍籍漫談

退出現役:泛指軍人服滿現役規定年限離開部隊,包括轉業、復員、退伍、退休、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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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泛指軍人服滿現役和預備役不再從事兵役活動或由於別的原因退出軍隊。在1955年《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下,指軍人服預備役期滿後停止服兵役,現役軍官如有已達服滿預備役的最高年齡或傷病殘廢完全不能服役等情況,可以直接從現役退役,軍官退役後,一般保留其原軍銜。並在原軍銜稱號之上加"退役"字樣,以示區別。亦指競技體育運動員因年齡身體等原因終止其所從事的體育運動。退役,甚至包括有軍籍的軍(警)犬、馬匹等等。自2011年608號令《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始,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並取締了轉業、復員、退伍的說法,在安置上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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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由一種行業轉到另一種行業。特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或志願兵(士官)轉到地方工作和成建制部隊的士兵集體轉換身份。

從1952年開始, 中國人民解放軍大批軍官和成建制部隊的士兵奉命轉到各級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或生產。軍隊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確定轉業人員,對他們做好思想教育和培養訓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熱情歡迎,妥善安置,耐心培養,合理使用”的原則,安排轉業軍人的工作、培訓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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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現役的軍隊幹部,一般辦理轉業手續,由地方各部門、各地區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的具體條件,並參照他們原來在軍隊中所擔任的職務,分配適當的工作。連、排職幹部一般轉業回原籍,可以轉到廠礦、企事業等基層單位當職工或地、縣、人民公社當幹部。在分配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時,要注意發揮他們的專長。有的幹部因家庭等方面確有實際困難,需要在地區上照顧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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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後,按地方同等級別工資待遇。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的經費計算標準,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伙食費改按陸勤一類灶標準,現按二十一元計算)執行,並按部隊駐地陸勤一類灶標準,發給離隊下個月的伙食費和糧票。

志願兵退出現役的經費計算,其與幹部職級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二十三級正排職,二級志願兵按二十二級副連職,三級志願兵按二十一級正連職,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二十級副營職。

1993年後退役志願兵與幹部職級的比照可按:一級志願兵按軍隊幹部正排職對應行政14級辦事員,二級志願兵按副連職對應行政13級二級科員,三級志願兵按正連職對應行政12級一級科員,四級(含)以上志願兵按副營職對應行政11級副鄉科級。

復員:軍人因服役期滿或戰爭結束而解除軍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志願兵和部分幹部退出現役,回參軍地區參加生產或工作。這類退出現役的軍人稱復員軍人。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50年6月30日頒發了《關於人民解放軍復員工作的決定》,併成立中央復員委員會,由周恩來任主任、聶榮臻任副主任,領導全國的復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的各級機關,也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承辦復員工作。復員前,由軍隊負責進行思想教育和培養訓練;離隊時,辦理復員手續,發給生產資助金和復員證。復員軍人回參軍地區後,由地方政府對他們進行妥善安置。

軍官退出現役後需要復員以及本人自願復員的連、排職幹部和個別營、團職幹部,經組織批准,辦理復員。幹部復員,一般回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區。如原籍無直系親屬或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也可到愛人、父母所在地區安排。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廠礦、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如本人要求,可以復工、復職;原是部隊職工的,一般由本人原籍省、市、自治區安排適當工作。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民〔1981〕優100號文件)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在服現役期間,因家庭發生重大變化,本人要求回鄉的,需有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准予復員回鄉。

士官復員後,由徵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後,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

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並經批准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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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專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義務兵退伍也是對在服現役期間,因嚴重違犯紀律或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的軍官、志願兵(士官)的一種懲處。是僅次於開除軍籍和除名的一種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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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徵兵、退伍制度。1958年,中國人民解放軍首次進行義務兵退伍工作。義務兵退伍時,由部隊進行教育,動員他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參加民兵,履行服預備役的義務,隨時準備響應國家徵召,重返部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對退伍軍人給予妥善安置。普通軍人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直到45週歲。

綜合國發[1972]1號通知,國發[1983]16號文件,,國發[1983]69號,,國發[1983]168號,1983年7月10日參務字第243號文件無論在評定工資等級還是在退出現役經費結算上,轉業軍官和轉業志願兵的待遇是完全相同的。並專門明確轉業軍官、轉業志願兵接到報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拒不報到的,檔案退回原部隊改按義務兵退伍處理。

除名是對於現役軍人的一種處分,直接剔除部隊的意思,沒有退伍費、安家費,退伍證之類福利與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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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開除軍籍和除名都是不能在部隊繼續服役,之間的區別有很多,首先開除軍籍的,部隊不承認其當過兵,而除名的士兵,雖然離開了現役,但是部隊承認其服役過,除名之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當地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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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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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人民武裝部。縣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

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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